女童遇车祸身亡无法确定肇事车 13辆嫌疑车全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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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9:17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一名6岁女童遭遇车祸身亡,因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受害者父母将13辆嫌疑车全部告上法庭。昨据北塘法院透露:近日受理了这桩新类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法院透露:今年5月24日晚7时多,一名6岁女童在马山南堤路遭遇车祸,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仍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女童的舅舅听到哭声,连忙赶过去抱起外甥女时,小女孩手指30米外一辆运土重型货车痛苦地说: “是那辆车压了我……”但当时空气中弥漫的尘土影响了视线,女童舅舅未能记下至关重要的肇事车辆的号牌。 接到报警后,交巡警迅速展开调查。经了解,当时事故现场附近正好有一个工地在运土,而事发地点也正是运土车辆必经之地。他们找到了在事发时间段内经过事发地的13辆运土重型自卸货车,但这13辆车的驾驶人员均否认自己是肇事者。交巡警部门通过对上述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仍无法确认肇事车辆,遂作出了无法认定肇事车辆的事故认定。 无奈之下,该女童的父母向北塘法院提起诉讼,将这13辆有着肇事嫌疑的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驾驶员以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并主张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女孩非自己车辆所撞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数额达31万余元。 法学界人士说:此案与前几年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议得沸沸扬扬的高空抛物案有相似之处,均是无法确定真正的致害人,但两案又不尽相同,前者属一般侵权领域,本案属特殊侵权领域,前者只有一个人实施了抛物行为,而本案是被诉车辆均有在一定时间段内经过事发地之事实。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将直接导致双方的胜败诉结果。到底是应由原告就哪部车辆为肇事车辆继续举证,还是以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确定由被告方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或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寸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