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电梯公司被判赔19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9:53 每日新报

  六部电梯未能交付使用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房地产公司等原告以一套房屋作为交换,让电梯公司为其安装六部电梯,但电梯公司始终未能将电梯交付使用。经房地产公司等原告提起诉讼,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电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给付原告违约金195万余元。

  2003年7月,韩某和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电梯公司签订电梯购销、安装协议书,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并负责安装某大厦底商的两台客梯、4台扶梯,总金额144.6万元,该合同的全部工程款由原告韩某以一套房屋过户给被告电梯公司予以冲抵。协议签订后,某公司进场进行安装。2003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韩某将其合法所有的一套房屋一次性过户给郭某,房屋过户费由韩某承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如果被告不能按时完工、交验合格,郭某始终与公司一同对二原告承担责任。2003年9月18日,二原告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关于电梯购销、安装的补充协议,对于电梯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以及在安装的四部扶梯中使用了二手部件等问题重新进行协商,并约定四部扶梯的正式交付使用时间为2003年9月,两部客梯的交付时间为2003年10月。如果电梯公司不能按补充协议规定的日期按期交付二原告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电梯购销、安装协议书所约定总价款的千分之三向二原告交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继续安装、调试所售电梯,但后期未将电梯合格证、准运证办理完毕,并交付原告,致使电梯不能正常使用。于是,韩某和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电梯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195万余元,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电梯购销、安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委托书》均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履行。电梯属特种设备,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被告电梯公司在电梯安装后,应依约定呈报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合格证、许可证。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电梯公司没有履行的义务,原告可要求继续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提出,未办成许可证系原告拒绝出具委托书所致。经法院查证,虽然有关人员经被告电梯公司邀请到过现场,但并非电梯公司正式申报检验。而且当时是因电梯设备存在问题,没有随机文件导致不能检验。所以对电梯公司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同时判令郭某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