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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状告交警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32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新实习生韩明屈林)陕西省旬阳县棕溪镇杨河村五组村民吕福山因人力客运三轮车违章营运被暂扣而坚持与交警队打了5年官司。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福山上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吕福山的上诉被驳回。

  2000年2月15日下午,吕福山骑人力客运三轮车行至西安市端履门十字南30米处时,被
市公安局交管一大队执勤民警以其违章进城,违章营运将该车辆暂扣。经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并询问原告,认定所扣车辆系吕福山于2000年2月购买后自行改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该车无牌、无证、无钢印号,亦无营运证。同年2月22日,交警一大队依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1号通告的规定,作出了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当日向吕福山宣读了处罚决定,并出具了罚没实物收据,但未向原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后吕福山以交警一大队行政行为违法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了吕福山的诉讼请求。吕福山不服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福山仍不服,向西安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吕福山不服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指令西安中院进行再审,西安中院遂发回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碑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再次作出行政判决,碑林区法院认为,吕福山购买人力三轮车后,未办理号牌、行车证即上路行驶,且驶入人力三轮车禁行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亦违反了西安市公安机关关于人力三轮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但一大队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向其宣读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定程序。且一大队处罚吕福山依据的西安市公安局(2000)1号通告并非行政规章,属其他规范性文件。故对吕福山作出的没收人力三轮车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亦无规章的规定,该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予撤销。同时,因吕福山被没收的人力三轮车无营运证,所以其要求赔偿其三轮车暂扣期间营运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吕福山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但其提交的打字复印费票据并非合法票据,通讯费支出未提供证据,法院仅对其交通费支出予以确认,应由被告予以承担。遂判决撤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吕福山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吕福山交通费278.1元。吕福山不服,又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

  吕福山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我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无营运证,驳回了其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现上诉请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其营运损失每天30元,共计52800元,并负担申诉费100元。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吕福山要求赔偿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营运损失每天30元,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吕福山要求赔偿营运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了吕福山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法庭宣判后,吕福山表示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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