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认为这家钢厂违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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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1:48 兰州新闻网 | |||||||||
本报讯昨日本报关于皋兰和平轧钢厂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不少市民打电话到报社痛斥钢厂的行为。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明确告诉记者,钢厂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工伤期间扣工人工资等都是违法行为。 一位王姓读者打来电话说,轧钢厂的行为太过分,有关部门应该好好整治整治。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晓隆认为,轧钢厂的有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她说,轧钢厂
王晓隆说,文中提到的大个子小尹如果确实是因工受伤的话,轧钢厂不但不能扣他的工资,还应支付其药费。她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作者:记者李于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