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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5: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路云李刚)因三轮车未办理牌照、营运证等,被市交管支队一大队没收。进城打工的旬阳县农民吕福山以一大队的处罚决定不合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他的经济损失。昨日上午,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三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是两级法院5年来对此案作出的第5次判决。

  吕福山状告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大队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一案,碑林法院于
2000年9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吕福山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同年12月4日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福山仍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市中院于2001年4月13日再次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吕福山不服又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行政裁定,指令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市中院于同年8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了市中院驳回申诉通知,发回碑林法院重审。碑林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了行政判决,吕福山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和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吕福山要求赔偿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损失每天30元,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当年拉货三轮车没有办经营许可证违反规定,人力客运三轮车没证件更违反了规定。因为人身安全比财产更重要,因此吕福山要求赔偿营运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一大队同意承担吕福山的申诉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昨日宣判后,吕福山表示不服,称他将提起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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