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拒爱惨遭硫酸毁容 虎狼男友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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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5:29 春城晚报 | |||||||||
7月15日下午,记者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女教师遭男友硫酸毁容经该院开庭审理,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造成岳炳艳毁容的犯罪嫌疑人杨建华被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56万余元,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回放
● 2000年,就读云南师范大学生物系二年级的女学生岳炳艳,因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中专毕业后在昆明打工的杨建华。由于两人都是红河老乡,因此有了来往。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恋爱关系。 ● 2003年9月,岳炳艳大学毕业后被分到弥勒县第二中学教书,她与杨建华的关系也随着时空的改变而发生了变化。岳炳艳提出与对方分手,尽管对方不同意,并再三向其表白,可岳炳艳丝毫没有回心转意。于是恼羞成怒的杨建华决定报复绝情的女友。 ● 去年3月23日下午,杨建华背着装有一瓶浓硫酸的挎包来到弥勒二中找岳炳艳。岳炳艳明确告之,两人的关系早已“不复存在”。当晚,岳炳艳应邀将杨建华送至校门口时,杨建华掏出包中的浓硫酸,猛然向岳头面部泼去…… 几分钟后,该校老师闻声赶来,将被硫酸腐蚀得面目全非的岳炳艳火速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半年多的救治,岳炳艳虽然保住了生命,但这场劫难却造成岳炳艳面部遍布挛缩性疤痕,双眼球缺失坏死,鼻子自鼻根部缺失,上唇萎缩缺失,双唇闭合不能,双乳头缺失,伤情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 ● 今年3月6日上午9时,在广东警方的大力协助下,逃亡了近一年的犯罪嫌疑人杨建华在深圳沙湾检查站落入法网。6月29日,红河中院在弥勒县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惨遭硫酸毁容 附带民事索赔千余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华因与岳炳艳恋爱不成,便伺机报复。去年3月23日22时许,在弥勒二中校门口附近,被告人杨建华利用岳炳艳送他出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当头泼向岳炳艳,随后逃离现场。造成岳炳艳重度烧伤,虽然留住生命,但容貌全毁。 法院认为,庭审中公诉人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若干证据加以证实:接处警登记表、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明,去年3月23日10时许,在弥勒县第二中学校门口,李维忠等人听说岳炳艳被杨建华用硫酸泼伤后,闻讯赶来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向弥勒县公安局报案。 被害人岳炳艳陈述,证明她与被告人杨建华2001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但自她大学毕业分到弥勒二中后就要求与被告人杨建华分手,被告人杨建华坚决不同意。去年3月23日晚10时许,求爱遭到拒绝的杨建华要求岳炳艳最后送他一次,不料竟借机报复,用硫酸将其毁容。 证人李培彪、王晶证言,证实曾在弥勒二中门口上演的悲剧;警方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亦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弥勒县竹元镇弥勒县第二中学门口,该现场与被告人杨建华指认的现场相一致。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碳化布条一块、烂玻璃瓶一个、可疑液体约5ml;毒物化验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证物中均检出强酸硫酸成分;伤情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岳炳艳的面部遍布挛缩性疤痕,双眼球缺失坏死,鼻子自鼻根部缺失,上唇萎缩缺失,双唇闭合不能,双乳头缺失,伤情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 被告人杨建华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建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炳艳要求被告人杨建华赔偿医疗、护理、住院陪护、伤残补助、生活起居陪护人补助、生活起居陪护人误工、后期医药等14项费用,累计人民币为12790750元。 恶行令人发指 “虎狼”男友终获死刑 庭审中,被告人杨建华辩称,岳炳艳对两人之间的恋爱关系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他是去找岳炳艳说清此事的,事前也没有想到后果会这样严重,自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其辩护人钟晋坤也辩称,被告人杨建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过审理查明,2001年4月间被告人杨建华与正在云南师范大学读书的岳炳艳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岳炳艳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弥勒县第二中学工作,岳炳艳向被告人杨建华提出分手,被告人杨建华不同意。去年3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建华携带一装有浓硫酸的罐头瓶,到弥勒县第二中学找岳炳艳伺机报复。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杨建华对岳炳艳称同意两人分手,但要求岳炳艳送他出校。 岳炳艳将其送到弥勒二中校门口时,被告人杨建华将事前准备好的硫酸泼在岳炳艳的头、面部后,潜逃到广东省。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岳炳艳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 今年3月6日9时,被告人杨建华在深圳经济特区沙湾检查站被抓获归案,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红河中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 主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华无视国家法律,仅因恋爱不成即故意使用硫酸灼烧岳炳艳的头、面、颈等部位,致被害人岳炳艳容貌完全损毁。被告人杨建华作案后长期潜逃在外,被抓获后对其犯罪行为无任何认罪悔罪的表示,其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岳炳艳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被害人岳炳艳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被告人杨建华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建华的辩解和辩护人钟晋坤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杨建华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炳艳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审理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认为量刑过重 被告不服表示将上诉 据介绍,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宣判的。13日晚8时许,马法官一行首先来到岳炳艳家宣布判决。得知杨建华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消息后,岳炳艳顿时眼泪夺眶而出,当法官们让她对该判决进行表态时,她一开始只说自己“有些激动”。沉默20多分钟后,岳炳艳异常坚定地说:“我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我对这个判决表示满意……” 7月15日上午10时许,马法官一行来到弥勒看守所对杨建华宣判。“我认为法院对我判得太重了,我不能接受这个判决,我一定要上诉!”听完对自己的判决后,杨建华当即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相关报道 审判长马涛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凶犯行为太残忍 “办理此案过程中,我深深地被岳炳艳的遭遇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所震撼……”担任本案审判长的马涛法官在接受电话采访时沉痛地说。他称,自己从事刑事审判已近10年时间,可以说见惯了各种刑事大案,但此案是多年来所办案件中最令他痛心的一件。岳炳艳本是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国家和她的家庭培养这样一个大学生不容易,正当她可以为国家、为社会、为父母做出回报时,却被凶残的犯罪分子完全毁了。曾经的青春理想也随之化为灰烬,留给她的是一生的痛苦和折磨。 马法官说,暴力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一类案件,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硫酸毁容案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属于手段极端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其结果虽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实际上往往比致人死亡对受害人的伤害更大,客观上使受害人处于一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境地,终生遭受身体和精神的折磨,这种伤害的程度是无法估量的。同时,这类案件也使受害人的家庭经济完全陷于困境,给社会增加了巨大的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这种案件在故意伤害案当中,是最应当对犯罪分子判处极刑的。 马法官认为,一审被判死刑,杨建华完全是罪有应得。他希望以此警醒世人,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同时,他也希望社会对被害人岳炳艳的悲惨遭遇倾注更大的关心和同情。对于犯罪分子的任何处罚客观上都无法弥补对被害人岳炳艳的伤害,而被害人岳炳艳如何面对她以后的漫漫人生?由于本案的被告长期靠打工度日,并无受害人所期望的赔付能力,而要治愈岳炳艳身上的伤,却急需一笔庞大的费用,岳炳艳和她的家人渴盼社会各界的爱心支援。 (周晓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