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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已上涨 变卦失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23:06 今晚报

  本报讯贷款买房后尚未取得产权,房主即通过中介将房屋转卖,此后,房主却以卖房时该房屋存有抵押为由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日前,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主明知涉诉房屋已抵押,仍出卖该房屋,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目前房价上涨,根据公平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依法驳回其诉请。

  原告贺某诉称,1999年11月1日,他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从一家置业公司购买了位于本
市河东区的单元房一套。2004年7月20日,在尚未还清银行贷款之时,他即与孟某在中介方某地产公司的撮合下,签订了《房屋预定合同》,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预定合同》签订后,孟某向他交付8900元的定金和11.11万元“借款”,其后他将房屋腾空,由孟某居住。贺某称,孟某及中介方某地产公司在明知该房屋已在贷款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仍与他签订所谓的《房屋预定合同》,并以“借款”为名掩盖“买卖”的意图,故诉请法院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无效,并要求孟某腾房。

  被告孟某在庭审中辩称,在《房屋预定合同》中,三方约定贺某自愿将讼争之房转让给孟某,并附有贺某爱人的签字。其后,他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8900元、首付款11.11万元,并在贺某的要求下到律师事务所作见证。贺某现已将讼争之房买卖合同交与他,并将讼争之房交给他居住,贺某也领取了全部购房款。孟某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故不同意贺某诉讼请求。被告地产公司亦表示不同意贺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贺某以贷款方式购买诉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2004年7月20日,贺某与孟某通过被告地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就涉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2万元,孟某于当日交付定金8900元,8月5日前交付首付款11.11万元,剩余10万元由孟某自行办理贷款。后孟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及首付款。2004年8月2日,贺某与孟某签订房屋预定合同。经双方再次协商确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1万元,并签订协议书。当月24日,贺某与孟某、地产公司签订结款通知单,贺某领取房屋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2万元,贺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房屋交付孟某。现涉诉房屋由孟某居住。

  在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贺某对涉诉房屋并未取得所有权,其享有的是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贺某与孟某就涉诉房屋通过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定合同后,贺某将期待权转移给孟某。虽然涉诉房屋在银行存在抵押问题,但贺某明知涉诉房屋已抵押,仍出卖该房屋,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合同已实际履行,贺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房屋交付孟某,孟某已居住在涉诉房屋。此外,鉴于目前房价上涨,现贺某以房屋存有抵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公平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及结合本案实情,法院一审驳回了贺某的诉讼请求。(孙启明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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