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档案晚了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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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8:13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吴蓉通讯员沈惠光)职工被单位除名,但自己的档案却被单位无端“保管”了20年。日前,上海闸北法院对这起不移交职工档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单位赔偿职工经济损失15000元。 原告徐某原系上海某厂职工,1985年8月因故被除名,但单位却一直保留着徐某的档案材料。1993年成立社保组织后,单位仍未将其档案移交相关部门,而徐某多方查找终未有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职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的,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故该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