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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指出 烟花爆竹禁放改限放具可行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1:09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凯)近日,市公安局在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中指出,代表建议将“禁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放”具有可行性。公安部门建议人大或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对《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研究修改,以便使我市群众能在春节等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杨时鸿等市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认为我市可以在确
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有限开禁,指定时间、地点,限定燃放品种,让市民在春节期间能够燃放烟花爆竹,增添城节日的喜庆气氛。市公安局进行认真研究和深入调查,作出答复。答复中指出,《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施行初期,在广大群众支持下取得较好的效果,但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北京等大城市修改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使我市的“禁燃”工作出现禁而不止,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公安机关虽然加大了查处力度,但是“禁放”效果却不甚明显。结合多年来在“禁放”方面的执法经验,公安局认为,在燃放烟花爆竹方面,与其严厉禁止,不如引导,即将《规定》中关于禁止燃放爆竹和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的规定修改为“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政府规定的品种的烟花爆竹,超过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燃放,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这样既能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满足广大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心愿,又不违背《规定》的立法目的。

  答复中还认为代表建议修改“禁止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为“对储存、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具有可行性,并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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