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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业务欠款不应从个人工资中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1:49 龙虎网

  【龙虎网讯】由于做销售员时客户所欠的销售款没有追回,沈女士生病在家后,单位竟从自己的病假津贴中按月扣钱来填补没有追回的销售款。近日,沈女士一纸申诉将其单位某电气设备公司告到了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1999年,沈女士进入了南京一家电气设备公司做销售员,工作上还算有些小业绩。可到了2003年5月,公司被转让,当时公司要求销售员在离岗前将自己经手的应收款清理完毕,
沈女士提出可不可以不坐班,采取人离岗但追款和清款工作不间断的办法,单位同意了。从那时起到次年的5月16号,沈女士就离岗在家休息。但在这期间,公司发现沈女士“人在曹营心在汉”,一边在公司领生活费,一边又在另外的企业做着销售员,并没有全心地追欠款。于是,在2004年5月公司给沈女士发了通知,要求她17号回公司上班,主要任务就是清理她所做的销售合同应收货款,共计26000元。

  沈女士按时回单位上班了,但第二天一早她就带着脑科医院开出的“神经衰弱”、“抑郁状态”的病假条到单位要求休病假。公司同意她进入医疗期,每个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拿钱,但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沈女士要边休息边继续清款。与此同时,公司对沈女士也不再百分百信任,为了使损失降到最小,公司每月从沈女士的病假津贴中扣款224元,直到扣完所有销售欠款为止,就这样沈女士从2004年5月到今年2月,一共被公司扣掉了2000多元的病假津贴。她算了笔账,要是这么扣下去,不是要扣近7年左右。她越想越不服,“把公司与客户单位间的往来货款强加到个人头上,作为个人欠款来扣,是不是太不合理了。”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这个案子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单位败诉,补发扣去的2000多元钱给沈女士。“因为职工在医疗期期间,单位必须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的80%发给职工病假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但仲裁委员会专家同时指出,沈女士的做法也欠妥当,虽然离岗,但在单位拿生活费就是单位的职工,至少应该为追款尽点力,而不是完全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外另谋高就,这种脚踩两只船的做法不可取。

  作者:朱锐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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