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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钱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2:53 今晚报

  郝志等读者问:我们是来自河北、山东等地的外来打工人员,在市内某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虽然每月都能拿到800~900元工资,但老板当时给我们订的月基本工资是500元,500元以上部分都是每天加班加点和周六、周日不休息挣来的。请问,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如果老板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们提出辞职能否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答复:关于加班工资是否包括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津政发【2003】107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3、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您所在饭店确定劳动者月工资500元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当纠正。

  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提出的,但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晁振源 张景祥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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