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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夫妻财产也难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胡军

  夫妻俩签了分钱协议,离婚时却对此发生争执

  “AA”制是时下流行的方式,吃饭、旅游、娱乐甚至夫妻理财,都有人搞“AA”制,最大的好处就是明明白白好算账。

  可家住广州海珠区的刘小姐最近和丈夫闹离婚,当她拿出两年前签订的“AA制”财产独立协议,要求离婚财产分割按协议办时,丈夫李先生却坚决不同意。

  妻子要求按协议分钱

  2001年4月,李先生和刘小姐登记结婚。婚前,刘小姐父母替他们购置了新房,两人欢喜入住。2002年年底,李先生和妻子商量后,决定辞去在国企的工作,和几个朋友一起做生意。辞职下海前,夫妻俩签订了一份“财产独立协议”。刚开始李先生赚了钱,每月向妻子交3000元作为家庭生活费用,其余的钱都交由妻子保管,刘小姐专门以丈夫名义开了一个账户,并且每收支一笔钱都叫丈夫签名。此间,李先生出钱把家里旧家具全部换掉,还置备了其他家当。

  去年,因为资金和销路问题,李先生的生意每况愈下,而今已是债台高筑。生意失败后,夫妻两人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最终决定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如何分割上又争执不下。

  丈夫反悔说自己太亏

  日前,刘小姐找到《今日说法》版,询问这份财产独立协议到底该不该执行?

  记者看到,这份协议是2002年12月份签订,上面列明了刘小姐的财产包括住房、空调等家电、沙发等一些主要家具,家中存款12万元夫妻各6万元,把家里所有的财产分得清清楚楚。协议还写明,李先生做生意期间的债权债务完全由李先生个人承担,和刘小姐无关。

  记者致电李先生就协议内容进行求证。李先生说,协议的确是大家商量好后签订的,当时家里的财产情况和协议约定大致相同。但李先生说,婚前婚后他都出了部分钱购买家具电器,并且他是出于为得到妻子同意自己辞职的考虑才签下协议的,为此还对一些财产做出了让步,但协议上都没有注明。李先生认为,如果按照协议分,对他实在不公平。
“AA”制夫妻财产也难分?(图)
  图:夫妻签订“AA制”协议已成为一种时尚(图文无关)photocome供图

  法律意见

  夫妻财产AA制约定有效

  到底这份财产独立协议的效力如何?记者就此咨询了从事法律工作的杨克明律师。杨律师说,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照书面约定执行。

  该案中,刘小姐和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独立协议”,对房屋、家电、家具等均有明确约定,所以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产,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可。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选择财产AA制,都应将协议内容细化清晰。

  自称让步得有证据支持

  那么,李先生所说在签订协议时有让步,协议列明的财产不够准确,应按实际财产分割,这种说法有无道理呢?

  杨律师说,如果协议中明确注明了家具的品牌、型号等详细资料,能够区分前后家具的差别,同时李先生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那么,这些财产的确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如果协议中没有可供区分前后家具的信息资料,而李先生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家具的确更换过,并且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李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只能按照现有协议确定归属。

  对于李先生所声称签订协议时的让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在签订协议时有被胁迫或者有其他非自愿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杨律师认为,该协议就对李先生具有法律效力,他应该遵守约定。即便真的有让步,也视为李先生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或赠与。杨律师还说,这给那些采取财产AA制方式的夫妻提了个醒,签订协议时明确哪些财产归属要慎重考虑。

  要替对方先偿债再追偿

  如今,刘小姐很烦恼的是催债的人常把电话打到她单位找她。刘小姐说,财产独立协议有约在先,李先生做生意的债务和她无关!此说法有根据吗?

  杨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虽然刘小姐和李先生的协议签订在做生意前,但也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债权人能够要求以李先生和刘小姐的法定共同财产来偿债。只是刘小姐在替李先生偿付债务之后,能够向李先生追偿。但是,如果在结婚前对双方的财产签协议进行确定,那么属于刘小姐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法定共同财产,不能用这部分财产偿付李先生的债务。

  第三人获知才更有效果

  现在,很多年轻人选择婚前公证的办法来确定财产AA制,但AA制财产独立协议如何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

  杨律师建议,为使约定产生预期的效果,当事人双方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以降低风险。在有需要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让第三人知晓夫妻之间存在这种协议,来突破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的对外效力限制,以解决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规定所引发的问题,使得签订协议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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