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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树230棵 判赔1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0:33 半岛晨报

  被告之一不服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奷

  因扩建厂房,占用果园,毁掉各种果树230棵。赔偿费一直未到位,果园承包人将占用果园的公司和主管单位告上法庭。日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140余万元。不服此判决,主管单位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的刘、王夫妻开始承包经营原大连果树农场幸福分场(后更名为大连华侨福泰实业公司)的部分果园。

  1992年,大连腾华实业公司扩建厂房时,占用了刘、王承包果园中的7亩土地,其中包括苹果、梨、桃等正处盛果期的果树230棵被毁掉。

  当时,大连腾华实业公司承诺,其主管部门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建厂动迁费拨付到位后,立即按刘、王实际损失全部包赔。但就具体赔偿数额,当时双方未明确约定。

  之后,刘、王多次追索赔偿款,但大连腾华实业公司均以动迁款未到位、经济拮据为由拖延。2001年后,大连腾华实业公司因故处于名存实亡状态。

  因多年索赔没有结果,刘、王将大连腾华实业公司及其主管单位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以被毁果树年产值10倍计算,索赔159.69万元。

  今年3月1日、4月26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大连腾华实业公司认为,刘、王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同时,两人应向果园发包方大连华侨福泰实业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向该公司索赔。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则辩称,刘、王请求事项与其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

  审理后法院认为,刘、王二人在承包经营果园内种植的果树被毁,所受经济损失应得到赔偿。根据土地法,应将损失额定为被毁果树年均净产产值的10倍。

  大连腾华实业公司作为导致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将经计算得出的损失140万余元补偿给刘、王二人,同时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占地毁树扩建厂房的投资人、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甘井子法院一审判决,大连腾华实业公司赔偿140万余元,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服此判决,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王二人起诉或依法改判。

  其代理人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辉认为,大连腾华实业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刘、王二人作为大连华侨福泰实业公司职工,承包本公司的果园,为典型的内部承包,根据相关法律,土地补偿应由福泰公司支付。

  此外,该土地的产权属三寰集团,腾华公司占地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因此一审参照土地法计算赔偿数额,适用法律不当。最后,三寰集团认为,一审认定被毁果树数量不清,确定果树产量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也不妥。首席记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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