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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单赛特遭索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2:04 新京报

  法国“鳄鱼”称该商场销售新加坡鳄鱼皮带侵犯其商标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西单赛特商场因销售新加坡鳄鱼皮带被法国“鳄鱼”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商标权,索赔20万。

  “鳄鱼”之争矛头转向经销商

  继1980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第一次在中国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后,20多年间,中国市场上陆续出现了许多“鳄鱼”商标,包括香港“鳄鱼”(香港丽新集团鳄鱼恤有限公司)、新加坡“鳄鱼”(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浙江“鳄鱼”。

  四条“大鳄”目前争斗的结果是,浙江“鳄鱼”对原商标标志进行了规范,现在其在市场流通的标志已不存在与其他“鳄鱼”相互混淆的问题;香港“鳄鱼”则于2003年底与法国“鳄鱼”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香港鳄鱼有限公司认可法国“鳄鱼”1980年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并承诺2006年3月31日之后不再使用香港鳄鱼图形,改用新的商标图形。

  最终,焦点集中在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之间,从2000年至今,双方针对商标问题的几次诉讼各有胜负。日前,法国“鳄鱼”将矛头对准新加坡“鳄鱼”的销售商,不再直接起诉新加坡“鳄鱼”。

  长沙、武汉两地商场一审均败诉,正在上诉过程中。

  西单赛特否认侵权

  在针对北京西单赛特商场的诉讼中,法国“鳄鱼”称,该公司早在1933年4月就在法国获得注册,并于1980年在中国注册“鳄鱼”商标。西单赛特销售的“鳄鱼”皮带价格只有正宗“鳄鱼”的一半,已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应赔偿其损失20万元。

  西单赛特则认为,自己没有销售侵权产品,其出售的是通过合法渠道购进的新加坡“鳄鱼”产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的商标争议尚未作出定论,不能在此情况下认定商场侵权。

  西单赛特的代理人介绍说,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商标有显著差别,一个口往左,一个口往右,并不构成近似,没有侵犯法国“鳄鱼”的商标权。此外,根据《商标法》,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侵权商品,并能证明进货渠道合法,可不认为侵犯商标权。

  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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