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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用房业主当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6:16 重庆晚报

  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究竟是谁的?物权法草案的出台让李子坝畔江楼小区业主看到希望,他们准备逐一弄清,收回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据有关业主介绍,2000年8月,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畔江楼”小区交付业主。按照售房时的承诺和房管部门要求,开发商将“畔江楼”裙楼2层2号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

  2002年5月,由于拖欠了施工单位工程款,开发商将物业管理用房收回,抵售给施工单位,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导致小区在没有物业管理用房的情况下,租赁了小区另外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业主委员会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承担此前小区已发生的物业管理用房租金。去年,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开发商在小区内给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不过,业主委员会人士称,由于开发商已将适用于物管用房的房子租了出去,租期要到2007年,因此,目前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仍为租赁,只是由开发商承担每月的租金。

  “只要租期一到,我们一定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称。此外,小区车库的归属也在他们的考虑范围。“车库2003年就被租给一家工厂了,我们想弄清,小区车库所有权究竟是谁的。”

  见习记者 姜莹 记者 路易律师说法

  佰锐得律师事务所黄汉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外,属于业主共有。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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