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出生证”下月医院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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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7:2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高巍)下个月,家长们将不必为了获得宝宝的证明而在各单位间反复奔走了———我省新出生的小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将由出生的医院签发。 这个变化是以省卫生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的形式确定的。《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2005年6月29日修订)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新规规定,通过住院分娩的宝宝其《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可以由助产机构签发。这意味着,原本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垄断的签发工作将部分转移至医疗机构,家长们将可以不再为此费尽周折。而在此前接近10年中,宝宝们的“出生证”一直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办理相关手续时比较繁琐。 对于《证明》分散签发将带来管理难度和资源损耗的担心,新规规定助产机构办理《证明》需要符合诸多要求:加盖统一专用章;专人管理;建《分娩登记簿》并注明《证明》编号;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所需数量有计划发放,每半年汇报情况等。此外还有不得多收费或搭车收费等要求。 据了解,今年年初起我国多数省已经陆续实施了该政策,但在执行中发现了随意涂改、违规签发、提高收费标准等诸多问题。为此国家卫生部日前曾专门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对我省此时出台的新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规定中对于出现的问题仅有一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显然还不足以起到应有作用,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观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