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学扭打右耳廓被撕裂,转学后讨要被减免的学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7:2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余言 记者 张璐 实习生 李欢)某足球学校一名小学生在宿舍里被同学打伤。学校决定减免其今后5年的所有学杂费以作补偿。4年后,受伤学生转学。转学后,该生家长起诉学校讨要余下的学费。学校却认为减免学费只是一种劳务补偿,不能折抵成现金。2001年3月9日晚7点左右,某足球学校小学5年级学生刘明(化名)在宿舍里玩“卡片”(一种摔拍的画片),遭到班干部徐鹏(化名)制止。两人发生争吵后,抱作一团扭打起来。扭打中,刘明的右耳廓被撕裂,流血不止。治愈后,刘明的右耳上廓部分
学费能否折现引发争议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学校对刘明的补偿能否折抵成现金”还是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学校免除刘明5年的学杂费用7.5万元,可认作是对刘明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至目前为止,该赔偿费还未付清。而在学校对刘明受伤的补偿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刘明不能中途转学。因此,虽然刘明在该足球学校的学业中断,学校对刘明的赔偿并不能减免。而且,刘明转学导致学校不能再以免除学费的方式来支付赔偿金,因此,学校应该把剩余学费折成现金付给刘明。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学校免收刘明5年学杂费用,其实是对其提供一种无偿的教学服务。任何一种服务,都应基于相对人的消费,本案中的消费就是继续留在该足球学校学习。而且,该消费服务的定价是1.5万元一年,也是学校提供服务后才产生的市场价格。现在,刘明已经转学,导致学校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直接导致剩余学费的价值不能体现。因此,刘明的家长要求学校支付现金是于法无据的。(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