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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请同学照看莫名“丢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44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 玄民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金陵晚报报道】小许托付给同学照看的笔记本电脑丢了,便一纸诉状将两位同班同学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8700余元。昨天下午,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在同班同学间的特殊保管合同纠纷案。值得一提的是,两位家在外地的被告均请来了自己的同学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电脑被盗

  小许是南京某大学二年级学生。今年6月6日下午5时许,他到校餐厅就餐,看见同班同学小孙和小钱已经在座位上吃饭,便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包放在两人对面的座位上,说“帮我看一下”。2分钟后,小许买好饭回来,先发现小孙小钱和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全都不见了,然后看到两人急匆匆地跑回来。小孙告诉他,刚才看见有个穿绿色上衣的年轻人将他的电脑和小钱的书包一起拿走了,小孙问小钱是否认识,小钱说“不认识”,等他们反应过来再追出去,人已经没影了。事情发生后,3人一起到校保卫处报了案,但案件一直未破。

  庭审直击

  法庭上,小许说,笔记本电脑是自己前不久花7800多元买的,一起被偷的还有无线上网卡、MP3等物品,损失总计超过8700元。小许认为,自己当初把电脑托付给小孙他们看管,已经和对方形成了口头保管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间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家在外地,又是暑假期间,小孙和小钱均未亲自到庭,各自请来自己的同学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当时答应替你保管电脑?”虽然还是学生,小孙的代理人潘同学的发言却很专业。他说,首先自己的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答应替对方保管电脑,第二小许放在他们对面座位上的是一个电脑包,至于里面究竟有没有电脑自己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因此小许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了保管协议,两位被告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愿意调解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唇枪舌战互不相让,但当法官询问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都表示愿意。并初步拟定调解方案为,小许丢失电脑的损失由3个人每人承担三分之一。“考虑到大家都是同学,以后还要相处,最好不要闹得太僵。”小孙的代理人、少年老成的潘同学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同学之间应该互相体谅,所以看到小许他们为了丢电脑的事闹到现在这个地步,觉得很不值得。(文中人物系化姓)(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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