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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余户居民齐讨采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1:56 今晚报

  随着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将70余本赔偿款存折交到多伦道一栋居民楼的众多居民手中,一起牵扯70多户的“采光遮阳侵权纠纷案”日前圆满完结,历时7年进行维权的居民们终于讨回了说法。

  一上午,70多起采光纠纷立案

  齐先生承租居住在坐落于本市和平区多伦道上的一套公产房内,计租面积近30平方米。齐先生所居住的2号楼与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南侧建设的5号楼是同一危改建设项目,5号楼为商品房。随着5号楼的建设竣工,齐先生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簿公堂。

  齐先生诉称,他的住房有一间居室是采光居室,自2003年元月以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近距离地建起环状包围他住房的高层建筑,而按有关审批文件,该高层12层以下为合法建筑,13层以上无批件。齐先生认为,开发公司的建设行为致使他正常的生活被严重破坏,房屋贬值。为维护正常生活,他不得不支出额外费用,而且费用还将无限期增加,故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遮挡阳光和妨碍通风的侵权行为,拆除造成遮挡阳光和妨碍通风的5号楼13层以上的违法建筑,并赔偿因违法建筑遮挡阳光和妨碍通风所造成的身体健康、居住环境、个人隐私以及房屋贬值等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审理中,齐先生撤回了有关妨碍通风的赔偿请求,增加了如开发公司不能拆除13层以上违法建筑,应按房屋全部面积每平方米60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与齐先生同住2号楼的70多户居民因为阳光被遮挡也有着同样的不满。一年前,包括齐先生在内的70多户居民一起来到和平区法院。面对这样的情况,和平法院院长刘建国和许多法官一起出面接待。从居民口中,法官们得知,诉讼涉及的5号楼从1998年开始建设时,居民和开发公司之间就屡起争执,因为居民的强烈反对,工程曾两次停工。2003年5号楼盖成后,居民们又四处走访。最终在结果不明朗的情况下决定起诉。

  了解情况后,和平法院立案庭的全体法官集中为居民们立案。

  一年后,70余户纷纷获赔偿

  随着时间的推进,案件转入开庭阶段。

  在开庭时,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建设的5号楼与2号楼属于同一规划设计项目,证件齐全,按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原告反映的问题与被告的施工无因果关系。他们承认挡光事实,但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责任到底是在规划部门还是在他们,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讼涉及的5号楼12层以下的建设手续齐全,在该楼施工建设工程中,至2004年7月,有关规划部门对5号楼的其他相关规划手续和问题尚在办理和处理中。对于原告所称的挡光问题,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对齐先生所住房屋的鉴定结论为:一间居室冬至日原受光时间为3时,现受光时间为0时,大寒日原受光时间为3时,现受光时间为0时。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所开发建设的5号楼工程项目12层以下业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说明其所建建筑的合法性。至于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问题,目前尚在有关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中,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13层以上违法建筑的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5号楼的挡光问题,鉴于鉴定结果显示其确对原告住房造成遮挡,被告应对因其建设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负有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及范围的确定,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原告原采光时间及现受损后果和多种请求因素,酌情一并一次性解决。关于原告增加的要求被告在不拆除13层以上违法建设的情况下,按住房全部面积每平方米6000元给予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齐先生的诉讼,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拆除13层以上违法建筑的请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余元,逾期给付迟延履行金。对于其余70多户提起的诉讼,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家中阳光被遮挡的不同情况和鉴定结果对他们分别判予了数额不等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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