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校内受伤获免学费代赔偿 中途转学要学校付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2:15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闻背景:2001年3月9日,就读于某足球学校的张健,在学校宿舍内与同学发生争吵,扭打中,张健右耳受伤,后造成右耳上廓断裂缺损。2002年9月,张健的母亲与校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校方免收张健五年学费(每年1.5万元,5年计7.5万元),作为学校对张健右耳廓损伤的一次性赔偿。2004年下半年,张健的母亲认为学校无能力继续办学,遂将张健转学。按照协议,张健还有三个学期的学业未完成,于是,其母要求校方以现金方式支付2.25万元的赔偿费用。

  庭审直击

  焦点1:学校有无办学能力?原告代理人:自2004年下半年起,由于被告管理不善等原因,其学生日趋减少,教学课程无法正常进行。到学期即将结束时,包括张健在内的在校学生总共只剩三人,被告还将教学用房、场地等出租,现在连最起码的办学条件都不具备。

  被告代理人:我校目前还在正常运转,学生在雨花台中学上学,在清凉山体校进行训练。

  原告代理人:请问,2005年春节前,学生在哪进行训练,参加训练的有几个小孩,张健当时住在哪?

  被告代理人:在雨花台中学训练,有20多个学生与原告一起训练,原告住宿由学校安排的。

  原告代理人:当时文化学习在雨花台中学,只有3个小孩在一起,训练时有时无,学生住在农民的家里,有时都没水洗澡。我们从教育局询问得知,被告已处于停止教学状态,场地均已经出租。

  被告代理人:2005年开学后,学校安排原告到条件更好的清凉山体校训练和住宿,不知道为什么,原告不愿意去。

  原告代理人:当初之所以去被告处,是因为小孩子学习不好,想在足球方面发展,被告当初承诺专业系统的训练,但实际却无法提供正规专业的训练,因此,我们转到其它足球学校,我们有选择的权利。被告代理人:就算原告所说是事实,那应该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支付赔偿费用。

  焦点2:免收费用可否金钱折抵?

  原告代理人:学校当初之所以免收5年学费,是对张健右耳受伤的一次性赔偿。但是,现在学校根本无法继续履行,而张健还有三个学期的学业未完成,也就是说,学校还有2.25万元赔偿费应当支付给我方。

  被告代理人:我们的补偿是一种劳务折抵,不能混为现金赔偿。当初学校承诺的是张健在我校学习可免五年学费,这是服务之债,而我方现仍能够也正在履行,只是原告方萌生退意。

  原告代理人:学校对张健的右耳损伤负有过错责任,学校因此支付7.5万元作为赔偿,这不是服务之债。因此,无论张健因何原因中途转校,都不应当影响该7.5万元的性质。

  被告代理人:该事故是人身损害纠纷,学校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不是说在学校发生就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对原告的一次性补偿是出于道义。这种约定其实是学校对张健提供的一种无偿服务,既然是服务,必然是以相对人进行消费为前提。现在,张健因不愿消费这种服务,就要求学校支付金钱,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3000元,双方纠纷到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李立 余言 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