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单位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待遇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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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4:10 山西日报 | |||||||||
本报7月18日讯 (记者石忠明)今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提高的通知》,从7月起,省直管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享受公补时,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现行的10万元放宽到20万元。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当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内可以享受90%的补助。同时,调整执行新的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报销范围。
据介绍,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补助的项目和标准主要是统筹资金起付标准的费用补助40%;住院时,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在职职工降低7个百分点,退休人员再降低3个百分点,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少20万元以内的部分补助90%,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10种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补助40%;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在45周岁及其以下职工每年补助100元;45周岁以上职工每年补助15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200元;所补助的200元和所补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