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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法院审判假证取走11.4万储户银行各担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4:45 山西新闻网

  用一张假存折、一个假身份证,冒代取之名,利用密码,竟然将朋友的11.4万元成功从银行取出。日前,这起存单纠纷案在太原市万柏林法院一审下判:银行因未尽到严格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承担被人盗取存款70%的事故责任,支付罗某79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如下的事实:去年3月,太原市民罗某在省城某银行开户,设立了一个活期存折,当日存入23万余元。开户后,罗某将存折交于单位同事王某保管,身份证及
密码由他自己保管。此后,罗某与王某曾多次共同前往该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2004年5月20日,罗某存折的账面余额为114740元。2004年7月14日,罗某持存折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告知其存款中的114000元已于4天前被人取走。

  罗某持保管完好的存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根据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警方查明:2004年7月10日有一自称“周志”的男子,手持罗某的存折及罗某、“周志”的身份证,从银行支取存款114000元。由于该行的库金不足,“周志”从这里取走现金7.4万元,另外4万元则转存在一个户名为“刘峰”的账户上。十几分钟后,“周志”从该银行别的分理处将4万元取走。

  由于和银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今年4月,罗某将对方告上法庭。今年6月庭审中,银行辩称,“我行工作人员在支付该笔存款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罗某对存折密码保管不严,致使存款被盗,造成该损失应由罗某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该银行作为存折的出具机构没有能辨明真伪,也未能尽到严格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而使罗某在其银行的存款被他人冒取,对此银行应负主要责任。同时,也不能排除罗某由于保管不慎,将自己的存款密码泄露他人的可能性,造成存款被他人冒取的后果,所以罗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银行承担此事故70%的责任,罗某自己承担30%的后果。(完)(记者康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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