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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国培训归来提前跳槽被判赔偿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5:30 新民晚报

  出巨资送员工赴德国培训,然而归国不久,该员工与单位说“拜拜”——员工提前跳槽被判赔偿百万

  接受出国培训后约定延长服务18年,但归国两年后就提出辞职,双方为百万培训费闹上法庭。日前,嘉定区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先生应支付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培训费及相关费用109万余元。

  培训结束提出辞职

  1996年8月10日,杨先生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产品工程部设计员。199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该合同约定,汽车公司对杨先生进行为期3年的培训,双方劳动合同期自培训之日起延长18年(包括培训期3年),培训费用为192.2万元。

  2001年8月,杨先生培训结束。但2003年8月25日,杨先生以要求离岗读书深造为由提出辞职。同年9月28日,杨先生离开汽车公司,公司支付杨先生工资到同年11月15日。

  不服裁决引起官司

  看着自己辛辛苦苦培养出的人才“外流”,汽车公司实在不甘心。2003年11月27日,汽车公司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杨先生赔偿培训费及相关费用130万余元。2004年5月19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杨先生应支付汽车公司培训费及相关费用近110万元。杨先生不服裁决,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不但要求不付这些钱,还请求法院判令汽车公司支付自己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15万元。

  杨先生认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辞职是因为汽车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自己已经提前30天向汽车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可是,由于公司没有及时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新单位无法招用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培训合同成了关键

  汽车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培训合同早就明确,公司支付培训费192万元安排杨先生到德国培训,杨先生需为公司服务18年,提前离职就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损失。现在杨先生违约,当然应该赔偿相应的培训费。而且,由于杨先生提供住址有误,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公司不存在无故延误退工的行为。

  因此,此案的关键首先在于培训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作出赔偿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就属于这种情况,但他已服务的年限(包括培训期)可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但另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影响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应由用人单位赔偿实际损失。因此,汽车公司应按杨先生在新公司的收入标准赔偿。据此,除杨先生向汽车公司作出赔偿外,法院还作出汽车公司赔偿杨先生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10万元的判决。

  本报记者宋宁华 通讯员孙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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