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视播广告被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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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3:01 新京报 | |||||||||
市工商局称不违法,市民对其答复不满意诉至法院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刘艳新)因为对市工商局的答复不满意,李先生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审理自己的投诉。昨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称,此类因对答复不服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在本市还是首次。
李先生投诉的是公交车上移动电视播放广告一事,他认为,移动电视播放广告对于乘客来说属强制收听,其噪音也造成污染,于是,于今年5月投诉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局于6月7日作出了如下答复:“关于巴士公司在公交车厢内设置电视播放广告违法问题,我局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因此,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关于播放广告噪音问题的投诉,按照管辖权限划分归口单位应在环保局,我局不予受理。” 对此答复李先生并不满意,他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并不能认定“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工商局的答复内容具有明显的袒护、包庇投诉对象的违法行为的嫌疑,明显地执法不公,是变相地行政不作为,与被告的法定职责不符。 李先生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市工商局重新审理其投诉,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裁决。 昨日,记者向市工商局法制处负责人求证时,该负责人表示尚不知此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