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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条码收进店费,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3:0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销售者(商场、超市及商贩等)如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等将受到处罚,最高罚款3万元。这是国家质监总局审议通过的我国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记者从一些供货商处了解到,目前以条码名义收取进场费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存在印刷不合格、多品一码等问题,一些商场要对上架商品重新编码,并以此为由按每个商品条
码收取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入场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有的供货商一年就要向商场交纳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进场费”。

  据悉,从10月1日起,全省县一级质监局将对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系统成员转让商品识别代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等。王斌(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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