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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负公伤就不赔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38 沈阳晚报
试用期负公伤就不赔偿?(图)
  法库县农民小刘到沈阳一家居民小区当保安,上班不到一个月便受了公伤。由于小刘身无分文,单位替小刘付过医疗费后,让他写下欠条,小刘只好术后两天便出院,带伤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用工资偿还费用。7月19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刚工作便因公受伤

  小刘家住法库县秀水河子镇,今年24岁。7月19日,小刘找到记者称,今年6月,他到小西路附近一居民小区的物业中心当保安员,主要负责小区和车库的安全。7月13日早9时,小刘被保安部负责人叫去给水暖工打下手,帮忙在居民车库墙上钉些铁片,防止漏水。水暖工让小刘先用一根木棍顶住一块约3米长、10厘米宽的铁皮,等待水暖工回身取射钉枪来固定时,铁皮突然从墙上滑落,锋利的铁皮把小刘右手食指砍开一个血口子。

  带伤工作还单位欠款

  小刘受伤后,被保安部张经理送到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经医生检查,小刘的右手食指筋被砍断,需要进行手术。由于当时小刘身无分文,保安部张经理付给医院2000元的医疗费。

  据小刘讲,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手术做完后,张经理便跟他算了一笔账。张经理称,由于小刘的保安工作尚属试用期,类似他这种情况,单位只能付给他500元,张经理付给医院的2000元医疗费属于单位替小刘暂时垫付的,这样其余1500元应该由小刘自己负责。于是,张经理决定让小刘分两部分偿还这1500元:一部分要扣除小刘当月400元工资,另一部分1100元让小刘写下欠条。

  单位说法:试用期内失误造成

  小刘称,当时由于自己不懂法,便糊里糊涂地答应了张经理的要求,手术后第三天未等养好伤便出了院,带着伤回到工作单位继续工作。张经理再次付给小刘一些买消炎药的钱,同样要从他的工资扣除。小刘的家属来到该物业公司,提出接小刘回家养病,却遭到单位拒绝。

  7月19日下午,记者找到小刘所在公司的保安部张经理。据张经理称,单位目前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小张还属于试用员工,二是他受的伤是因为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单位同意给他500元,并替他事先垫付了医疗费是照顾他。医疗费是他以个人名义向单位财务借来的,所以他让小刘打了欠条。张经理强调说,单位让小刘继续工作也没让他做什么重活。同时,张经理表示,小刘的事情公司还会进一步商讨解决。

  律师说法:试用期也应得赔偿

  用人单位的解释是否合情合理呢?记者采访了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戴龙雨律师。戴律师认为,虽然处于试用期的小刘没有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小刘在这里工作近一个月,他与用工单位已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被法律所承认。根据《公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包括加班而且包括在非工作时间做领导指派的工作时,发生人身损害都应该认定为公伤。用工方应付给受伤工人全部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而且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工作时的疏忽大意作为抗辩理由,免除赔偿责任。小刘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公伤认定的申请。

  律师提醒,一些打工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容易在试用期内忽略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细节,一旦发生公伤或工资被克扣的问题经常与对方纠缠不清,因此打工者在工作前应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合同,以防自己的利益受损。本报记者徐微微白蕊摄影黄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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