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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作品案昨唱“姐妹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08:4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阙军伟)昨天,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本市30家经营KTV的娱乐单位状告唱片公司等6家单位损毁名誉权一案。此案被认为是唱片公司状告娱乐公司擅自使用MTV作品案的“姐妹篇”。

  之前,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正东唱片(香港)有限公司等将5家KTV经营企业告上法院,认为对方擅自使用唱片公司的MTV制品。今年5月30日,本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均判
决认定MTV是有著作权的作品,5家娱乐公司对每首侵权MTV赔偿1000元。

  而损毁名誉权一案,立案在唱片公司告KTV之后,判决之前。原告中包括曾被唱片公司告上法院的麒麟、钱柜、统领、帕多瓦4家KTV所在娱乐公司,被告除了两家唱片公司,还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天为律师所、盈科律师所和上海天闻律师所。娱乐公司要求对方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1万元。

  庭审中娱乐公司表示,2004年3月起,新力唱片、正东唱片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委托天为所等向麒麟公司等数十家娱乐公司发出律师函,声称娱乐公司擅自使用MTV侵犯了唱片公司的著作权。此外,唱片公司还持续性地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称娱乐公司侵权。致使30家娱乐公司的名誉受损。

  唱片公司一方认为,这完全是娱乐公司无理取闹滥用诉讼权利。他们表示,发律师函完全是点对点的,也就是每一封律师函都只发给具体的娱乐公司,而从未向第三人透露;媒体的报道只是媒体自身行为和被告方毫无关系。最关键的是,他们发律师函只是为制止娱乐公司的侵权。

  唱片公司一方着重指出,一、二中院的判决已经认定MTV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判决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这也足以认定唱片公司是在进行正当的维权,根本谈不上侵犯名誉权。

  对此,娱乐公司坚持“MTV只是音乐制品,不存在著作权”的观点。他们认为,卡拉OK光盘ISRC尾数编码分类均使用了J6(音乐制品)而非J9(电影,电视类)。故MTV应被定为“音乐制品”,是不存在放映权的。

  娱乐公司还表示,唱片公司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娱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带来严重的后果和相当的经济损失,致使他们信誉受损,员工人心涣散,客户、员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

  法院将择日判决。(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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