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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须每周警局报到(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0:21 新文化报
  六年前:

  医院副教授与民警发生冲突,受到拘留15天的处罚,拘留未执行六年后:

  副教授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科两送拘留所一送拘留所

  结果:被拒收

  原因:执行书时间存在问题,副教授的病情不允许

  朝阳公安分局治安科:重开治安处罚执行书二送拘留所

  结果:被拒收

  原因:执行书时间存在问题,副教授的病情不允许
副教授须每周警局报到(图)
姚先生保留的对方要和他和解的证据 本报记者 辛言 摄

  朝阳公安分局治安科:副教授每周到公安分局“报到”,直到身体合格,送去拘留“我马上就要被关进看守所了,你找人把我的包和证件都拿回家吧……”7月14日下午,窗外大雨滂沱,姚伦的妻子突然接到丈夫的电话。姚伦本人无论如何也没想到,6年前那个未执行的拘留15天的处罚,到了今年,却被翻了出来。而这迟到6年的处罚,却陷入了“拘”和“不拘”的两难境地。历史课六年前劝架“惹事”

  姚伦是吉林省医院内科的副教授,民革委员。1999年6月7日下午,他和另外两人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红旗街派出所办事,与姚伦同来的李忠群和民警赵发发生厮打,姚伦上前劝架,也与赵发发生了冲突。

  事件中三人都受伤住进了医院。至今姚伦仍保存着当年冲突后的照片,眼睛充血,脸部、背部多处受伤。10天后,朝阳公安分局下达了一份拘留执行书,姚伦受到拘留15天的处罚。姚伦不服,进行申诉,1999年8月11日,长春市公安局下达了《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书》,维持原来的裁决。姚伦又起诉朝阳公安分局,法院还没开庭审理,朝阳公安分局治安科有关人员要求与姚伦和解,促使姚伦撤诉。“其实并没有和解,赵发要求我赔偿,我不同意,事情就这样撂下了。”影响:曾惊动原公安局局长田中林

  姚伦的事引起民革吉林省委员会的重视,2000年10月25日,民革吉林省委员会认为对姚伦的处罚与事实有出入,向朝阳公安分局发去函件,希望能调查过问此事。

  这封函件引起了时任长春市公安局局长田中林的重视,第二日,田中林就作出批示,要求“慎处”。然而,事情一直没有终结。进展:六年后被送拘留所

  姚伦讲,今年7月14日14时,朝阳公安分局治安科的人来到吉林省医院,表示要继续执行1999年的拘留决定。这样,姚伦被带到朝阳公安分局,之后,又被送往长春市公安局拘留所。

  当天,长春市下了多年来罕见的大雨,就在这场雨下到最大的时候,姚伦被民警送到长春市公安局拘留所,这时,姚伦拨通了妻子的电话。转折:拘留所拒绝拘留

  就在姚伦最郁闷的时候,事情发生变化,看守所民警看朝阳公安分局拿的是1999年的拘留执行书,立即向相关领导询问缘由。最后因执行书的时间存在问题,同时姚伦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拘留所拒绝拘留。起因:当事民警质疑公安局

  7月18日,姚伦又接到朝阳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电话,再次要求他到治安科。这次,记者一路跟踪,记录下姚伦再次被送拘留所的全过程。

  “这本是个很简单的治安案件,但民警赵发在大接访时,却把单位所在辖区的朝阳公安分局治安科给告了,质问治安科为啥他被打的案件不执行,弄得我们现在很被动!但原来的办案民警早就不在这个岗位了,我也是最近看了案卷才知道有这么回事……”7月18日下午,姚伦夫妇一走进朝阳公安分局,民警周伟就这样解释说。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姚伦夫妇才明白,举报者就是当年当事民警赵发。而当年与赵发发生矛盾,这起治安案件的参与者李忠群却没有受到治安处罚,据说他是与赵发达成了和解协议。姚伦说,他没同意给赵发1万多元的赔偿,所以要被拘留。法制课副教授:“为啥民警拖了6年才来找我?”

  “6年了,除了抗‘非典’时期我在一线工作一个多月,回来后又休息了15天之外,就一直在医院上班!为啥民警拖了6年才来找我?”听说民警要执行6年前的拘留决定,姚伦皱着眉头不理解。姚伦拿出他查阅的相关法律资料: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规定了两年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民警:

  “已经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无论什么时候都得执行!”

  看着纳闷儿的姚伦夫妇,民警周伟要给他们上堂法制课:“《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已经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无论什么时候都得执行!”

  听民警这么一说,姚伦更加纳闷儿了:我也不抗拒执行,又没有逃跑,为啥要过6年?“这个,我还真是解释不通……”说着,周伟拨起了电话,电话那端的人告诉周伟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周伟只能用这个临时翻出来的条款来解开姚伦的疑惑,但姚伦夫妇认为,周伟的解释只是托词。

  民警:

  “你知道要拘留,就应该自己上拘留所去!”

  7月18日15时许,已经在朝阳公安分局与民警谈了一个小时的姚伦夫妇,肚子里还是一本“糊涂账”。这时,该分局治安科的副科长韩跃民赶了回来:“为啥这么长时间没拘留?那是你自己的原因,你知道要拘留,就应该自己上拘留所去!在你这事儿的处理上,公安机关没有任何问题!”韩副科长说。

  “看来我6年没被执行,还占了个大便宜!”姚伦觉得这样的说法很荒唐,“我自己去,我拿啥去啊?自始至终我也没见过拘留票子啊,难道我就到拘留所说我要求被拘留,人家能收我吗?”韩副科长的回答是:“你不是起诉过吗,你可以拿着起诉书去啊,你明知道撤诉后就应该得到执行,就应该自己去,你不去就是你自己的责任!”“赶紧联系拘留所,现在就送进去!”韩副科长对周伟说。数学课从“1999年6月17日至7月2日”到“2005年7月14日至7月29日”

  在一份24开纸大的治安拘留处罚执行书上写着,姚伦因殴打他人,处以治安拘留15天,执行日期为1999年6月17日至7月2日,当时应送拘留的地点是八里堡拘留所。而现在八里堡拘留所已经不存在了,再执行拘留,姚伦该被送到哪里去呢?

  7月14日拘留所拒绝拘留姚伦后,朝阳公安分局治安科的工作人员依照过期的拘留执行书,重新开了一份日期为2005年7月14日至29日的新的治安处罚执行书,在这份执行书上,拘留所也改为长春市公安局看守所。

  从“第499号”到“第03500619号”

  虽然姚伦夫妇始终没弄明白被送进拘留所的原因,可姚伦不得不再次坐上警车。7月18日15时30分许,一辆警用面包车将姚伦夫妇拉走。在到看守所的途中,15时55分许,警车停在了吉林大学第四医院门前。民警带姚伦进去体检,检查结果是心率过快,血压高,建议住院治疗。

  姚伦交了体检费,带着体检结果,进了警车。这时,他的行动似乎迟缓了很多,事后他回忆:“这次他们拿了新的拘留执行书,如果真被扔进拘留所,我这身体也受不了啊!”

  16时20分许,姚伦被带到拘留所。“呀,是6年前的啊……身体状况……危险。”看守所民警说。朝阳公安分局民警再次与看守所民警交涉姚伦拘留的事时,虽然拿的不是那张1999年的第499号拘留执行书,而是换成了8开大的,上面写有2005年7月14日至7月29日的第03500619号行政处罚执行书,但看守所的民警还是坚决地拒绝拘留姚伦。警车又将姚伦带回了朝阳公安分局。体育课

  以后副教授每周都要到警局“报到”,直到体检合格接受拘留处罚

  两次被拒绝拘留后,姚伦想知道,这事儿到底还有没有完:“一是总被民警找,在单位影响不好;二是老到公安部门‘报到’影响工作。那这事儿到底得咋办啊?”姚伦十分闹心。

  在从看守所返回的路上,民警决定先让姚伦回家,但他们作出了一个决定:“以后姚伦每周都要到朝阳公安分局‘报到’,由民警送他到看守所,如果体检还是不合格,接受拘留处罚的时间就顺延,直到什么时候体检合格了为止。”

  对于这样的决定,姚伦不禁满怀疑问:“我的高血压和心脏病也不是一朝一夕能治好的,如果几年都治不好病,是不是以后就要不停地‘报到’、体检,再‘报到’再体检,坚持一辈子?”

  律师说法

  一件事两个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原则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一位律师。据其介绍,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法律中,没有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进行界定。

  但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特点就是“一事不再罚”,也就是对于一个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姚伦事件中,6年前一个拘留执行书就说明有了一个处罚决定,而6年后又出现一份对姚伦的拘留执行书,这其实是两个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原则。而拘留执行书是依据所触犯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其他东西。本报记者辛言(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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