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必须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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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0:26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刘婷婷 通讯员李国田 记者殷学兵)为保护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日前,鼓楼区检察院又针对自身工作,出台两项制度,自上“紧箍咒”。 为贯彻推进前不久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部署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进行。鼓楼区检察院除了出台《关于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审判监督办法》,又针对自身工作特点,出台了《全面告知制度》和《办案质量跟踪审查制度》,进一
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谷以成介绍说,《全面告知制度》是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项切实保护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该制度列举了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要求办案检察官一项不漏,及时告知。如办案检察官执行不力,侵犯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向检方纪检部门提出控告,一经查实,严惩不怠。 《办案质量跟踪审查制度》则是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监督、审查。审查部门涉及公、检、法。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属于检方问题的,对办案人员的处理,还要相应加重。 谷以成说,细节决定成败。一起案件,往往因为办理过程中一个细节出了问题,就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定性,导致冤案发生。引发冤案,受屈的不仅是被告人一人,其家人以及周围亲友,也会遭受打击,法律的威信就会受损。因此,执法一定要公正、心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也要更加严厉。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