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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挪用公款赌博被判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1:33 中国西藏新闻网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珍挪用公款赌博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2年11月至2004年8月间,上诉人边珍在拉萨“天鼎茶楼”、“泰鸿茶楼”、“格萨云天茶园”等多处与他人以打麻将、扯金花的形式多次参与赌博活动,先后输掉个人积蓄、向他人的借款和借支的高利贷,在无法偿还他人借款和高利贷的情况下,边珍陆续挪用了
自己管理的拉萨电信公司客户业务押金及其利息,共计短款1037891.82元人民币。

  2004年8月26日,在拉萨电信公司开始清查其管理账目过程中,边珍与其丈夫一起到那曲地区亲友处筹款无果,便主动向公司领导说明情况,并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到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边珍作国公司的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萨电信公司业务押金及利息用于赌博,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上诉人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事实等,依法对上诉人边珍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许伟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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