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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告律师打官司“放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2:01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 玄金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金陵晚报报道】认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在6年前的一场官司中擅自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一公司将律师所告上了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南京玄武法院要求律师所返还该公司15万余元的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达成协议就撤诉

  1999年,丹阳市尤尼克化工实业公司(简称尤尼克公司)为了一笔55万元的欠款,将南京方舟实业公司、南京市供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告上了法院。为了这个官司,尤尼克公司还特意找到了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的主任律师承办此案。同年4月,尤尼克公司向南京白下法院递交诉状,并申请保全了对方60万元财产。之后,这位律师作为尤尼克公司的代理人,与方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尤尼克公司在收到对方一次性支付的3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将撤诉。此后,律师作为经办人收到了全部款项,并承诺放弃其余全部债权。

  状告律师“放水”

  事隔6年,尤尼克公司突然旧事重提,将这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南京玄武法院。尤尼克公司说,此案调解结案后律师收回了30万元,却没有交给该公司。因为律师与被告的调解协议,尤尼克公司再也无法向对方主张债权。尤尼克公司认为律师擅自收取并长期侵占30万元款项,恶意放弃合法权利,违背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尤尼克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擅自收取的30万元及利息;因恶意代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退还撤诉案件中的诉讼费、保全费;退还代理费。

  有无“放水”庭审辩论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律师作为尤尼克公司的代理人,有无在办案时“故意放水”。尤尼克公司认为,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向公司通报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就擅自在案件已采取全额保全诉讼标的60万元的情况下,仅收到对方30万元就撤回起诉,还承诺放弃了其余债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律师事务所辩称,首先,尤尼克公司对自己的授权包含了参加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他的代理行为并没有超出该公司的授权。其次,具体到案情来说,当时法院冻结了被告供销学校的财产,其银行账户上仅有20多万元,其余为车辆,方舟公司已没有偿还能力,为了维护原告的权利,才与方舟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尽快取得了30万元的执行款后撤诉。

  法院:“放水”证据不足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尤尼克公司与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看,该公司将所有权限都授予了该律师所,该所律师的行为是他基于案情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后行使的代理行为,没有超出授权范围。尤尼克公司认为律师“故意放水”,证据不足,因此要求律师所赔偿30万元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律师所在收到了方舟公司和供销公司的30万元后,应当返还给尤尼克公司。根据尤尼克公司和律师所的合同,律师所可以收取50%的代理费。也就是说除了扣收15万元外,余款15万元应当返还给尤尼克公司。为此,玄武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律师所退还给尤尼克公司1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驳回尤尼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近日,律师事务所在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后,又主动撤回了诉状。上述判决生效。

  法官:别对律师太苛刻

  此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此案涉及律师究竟该如何行使代理权限的问题,的确存在一些争议。从理论上说,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代理行为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每一种代理行为都应该得到当事人的授权。但现实是,案件审理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新情况,律师常常会通过电话或口头的方式和自己的当事人沟通征求意见,不可能每一次都签署明确的书面授权协议。一旦出现类似纠纷,律师很难举证。此外,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根据具体案情的发展、变化,从维护委托方利益的角度合理行使自己的代理权限,也无可厚非。否则律师行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委托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律师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存在明显的故意或过失过错,法律也不能要求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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