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老汉诱奸痴呆幼女 共获刑66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陈荣辉)昨日,根据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指控,以小额金钱或物品诱奸同村一名未满14周岁幼女的10个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1年,总刑数66年。 2005年2月4日,一位父亲带着女儿林某出现在漳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指控本村村民吴某等11人利用其女儿患有癫痫病,诱奸她,目前已怀有四个月身孕了。
当晚11时,公安机关由林某带路将其中10个仍在睡梦中的被告人抓获。经查,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漳州芗城郊区某村11个老年男子(其中4个70岁以上)利用林某喜欢零食、爱钱的心理,以每次2元至5元或空香烟盒、空矿泉水瓶为引诱,先后与患有轻微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的林某发生两性关系,并且在林某怀孕后仍继续奸淫她。 由于幼女缺乏必要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国刑法对于幼女采取特殊保护政策,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