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者首次上刑事被告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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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3:1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张天勇)前几天,福安女子黄菊月和福鼎女子陈巧玲一起被湖里区检察院公诉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她们是厦门市首次以偷越国境罪被推上刑事被告席的偷私渡者。 过去,我市对偷私渡者一般只处以罚款、警告教育等行政处罚。而刑法第322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往往适用于蛇头、组织偷渡者和提供交通工具的犯罪分子。日前,为加大
福安女子黄菊月为了到马来西亚打工,不惜三次铤而走险。据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11月,黄菊月借来朋友陈某妹的户口本,贴上自己的照片,向福安市公安机关骗领了名为陈某妹的身份证,之后又骗领了因私普通护照。2004年3月27日,黄菊月拿着这张虚假护照从福州机场出境到马来西亚;2004年12月25日,黄从马来西亚转机文莱后从上海浦东机场非法入境;今年5月5日,她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准备再次前往马来西亚时被查获。 而福鼎女子陈巧玲一年内两次想偷越国境。去年10月,陈巧玲在广州偷渡泰国未遂被处2000元罚款。但她并不甘心,于是借用了堂嫂吕某玲的户口本,贴上自己的照片骗领了身份证及因私普通护照。今年4月13日,陈巧玲打算从厦门偷渡到马来西亚时被警方查获。 依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