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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带开口猛司机掉头 公路局疏忽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4: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认为,公路局疏忽高速公路的管理,埋下隐患要担责

  本报讯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隔离带开口处违章掉头引发车祸,公路管理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案件时判定公路管理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2003年8月1日下午,原告郭某等5人乘坐轿车沿(淄)博-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肇事司机李某驾驶小型货车违章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与郭某乘坐的轿车相撞,造成5人受
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将中央隔离带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增加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危险,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39万余元,莱芜市公路管理局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华社)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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