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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不等于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4: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推销员小魏为工作受伤致残,却因不属公司职工不被认定工伤

  读者小魏来电咨询:去年年底,小魏到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双方约定:公司根据小魏完成推销产品的10%计发报酬,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小魏要独立完成工作,时间由其决定,公司不安排任何定量任务。为方便小魏开展推销业务,公司给他发了工作证。今年3月7日,小魏在前往推销产品途中,不幸跌伤,造成左手鹰嘴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伤情,花了医
疗费2万余元,经法医评定属九级伤残。小魏向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却遭到拒绝。从事法律工作的颜梅生认为:小魏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从行为的自主权上看,小魏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双方的约定,公司对小魏的义务,仅仅是按完成推销产品的10%计发报酬,小魏对何时推销、推销多久、完成多少销售额、怎样实现销售额等等,完全是自主决定。甚至小魏可以随时脱离公司,终止推销合同。也就是说,公司没有对小魏实施管理、指挥、监督,小魏也不必接受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次,从劳动报酬的获得上看,小魏与公司之间同样不存在劳动关系。小魏的劳动是独立的,所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即销售额,而不是劳动行为;公司是根据其劳动成果即销售额多少计报酬,并不是计时给付;小魏的劳动报酬标准、组成与其他已形成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不同,说明双方对小魏不按企业雇员对待是明确的。再次,有工作证并不等于存在劳动合同,也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顾名思义,工作证是工作上的证明,相当于工作时身份关系的介绍。公司向小魏发放工作证,目的在于证明小魏工作的身份,方便开展业务。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很明显,工作证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不能作为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杨正·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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