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内地船员跑港澳线遇难 算不算涉外伤亡?(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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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4: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赔偿标准不清引发法律空白 本报讯五名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港澳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死亡船员赔偿标准应按国际还是国内标准给付?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好比照现行法律精神调解。前天,这宗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在广州海事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鉴于内地船员到港澳航线上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意外伤亡引起的索偿纠纷也增多,法官和法学界专家建议,最高法院应对赔付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使法院办案有据可依。 家属悲痛申请扣押轮船 与本案直接有关的“协航99”轮是一艘钢质货轮,分别为浙江村民陈日根、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所有。该轮由船东雇佣船员,长期出租给香港汇通(港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航行于香港与澳门之间。 2004年4月12日晚,“协航99”轮航行于珠江口桂江岛附近,因风浪大而沉没,船上五名船员失踪,其中三名船员尸体一直下落不明。对找到尸体的两名船员,澳门政府出具了死亡地为澳门的证明。2005年4月21日,五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一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长江公司和陈敏春共有的“协航288”轮。2005年5月22日,五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每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 法院调解避免双方损失 五名失踪及死亡船员都是家中的主要劳力,事故发生后,五个家庭承受着失去亲人的悲痛,经济也陷入困难之中。同时,陈日根、陈敏春、长江公司在“协航288”轮被扣押后虽然一直不提供担保,但船舶停航要遭受营运损失的事实让他们焦急万分。失踪的三名船员家属请求死亡赔偿损失,法院首先要通过特定的宣告程序确认其死亡,需要三个月或一年时间。此案如果能够调解解决,不仅节省时间,还最大限度地避免双方的损失,于双方和社会都有利。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对死亡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 法庭查阅了现行法律,对类似本案纠纷的赔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比照现行法律精神来调解。法官告诉原告,其赔偿请求过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依据,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法官又向被告指出,毕竟出了人命事故,适当提高赔偿费也是情理之举。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向五名原告共赔付111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本报记者 林洁 通讯员 胡后波 法官:最高院应作解释方便办案 广州海事法院詹思敏副院长表示,船员在船上作业时伤亡,目前有三种赔偿标准依据。一种是《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一种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国内标准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一种是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三种标准中,第一种赔付标准高,一般是第二种给付数额的十倍,第三种赔付最低。 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境外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到底算不算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在现今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地在境外,有涉外因素,国内被告就应该按国际标准赔偿;有人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原被告都是国内方,理应按国内标准来赔偿。最高院应对此类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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