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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签保密协议? 专家:不需都签竞业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15:53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个普通清洁工上岗也要签保密协议,昨日,在南京某科技公司做清洁工的孙女士来到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反映,单位要求她签一份保密协议,在离开公司后的3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孙女士很纳闷:我一个打扫卫生的,为何也要签这个?”

  据了解,该单位在孙女士上班后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除了合同。孙女士还得签
一份保密协议。上面写着:“员工辞职后的3年内不得进入与本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一次性付违约金5万到10万元。”孙女士说,公司对技术人员签这份保密协议很有必要,但她一个打扫卫生的,又接触不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也要签呢?但负责人告诉她,这是公司的规定:每位员工都得签,不签就不能在公司工作。

  记者随后联系到这家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说,去年初,该公司一个产品的设计程序被一名辞职的销售人员带到竞争对手那里,给公司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官司到现在还没了结。事后,公司高层对原来的保密协议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竞业限制条款年限由2年改成3年,限制对象由原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开发人员变成全体员工。他告诉记者,其实企业也是有苦难言,签保密协议,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为数不多的手段之一。

  对此,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温律师表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近年来,不少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都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关于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也随之增多。但有的企业对商业秘密过于敏感,和每位员工都签带有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限制他们的竞业自由,这是对相关法规理解不透彻的表现。温律师表示,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企业没有必要对所有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由于竞业限制的对象一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限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也可以降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

  作者:戎常武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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