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不清 开车撞死人赔偿57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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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21:29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在信号灯路口,程某驾车将骑车人撞死,后交通管理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前天,朝阳法院判决肇事司机程某民事赔偿死者家属57万余元。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31日7时45分,程某驾驶舒某的金杯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区安立路华汇路
事发后,朝阳交通支队认为,事发路口属于信号灯控制路口,由于双方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的状态无法核实,故无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此后,袁某家属将司机程某和车主舒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因证据原因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但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等同于事故责任。行驶中的机动车为高速危险的运输工具,程某驾车在行驶中与骑自行车人发生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审查,因没有证据证明舒某与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法院没有认可要求车主舒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仅判决由车主舒某承担垫付责任。 作者:付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