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场老板与打工者签订生死状 出事后法律不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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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7: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20日讯(记者董震 通讯员李明君)砖场老板与打工者在签合同时订了“生死状”,后打工者受伤老板以有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免责,平阴法院审理后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于昨天一审判决老板赔偿打工者医药费等损失1.7万余元。 于某在平阴县经营砖场多年,为了生产的需要,去年,他将挖土的活计承包给打工者刘某,两人还签订了《挖土承包合同》,合同中对挖土的土方数量、运送地点、验收标准
今年3月,当刘某带人挖土时,遇到土堆塌方,将刘某砸在下面,刘某被人挖出急送到医院,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刘某出院后找老板于某调解,要求于某承担相应的费用,但于某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刘某事故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5月,刘某将老板于某诉上了法庭。法庭审理认为,虽然于某和刘某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了免责条款,但此款的规定显失公正,属无效条款。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医药费、护理费、陪人费、营养费等共计17120元。 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措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中注明的责任事故,另一方可以以此免除相关的责任,然而,并不是所有免责条款都能起到这个作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