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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闯祸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0:4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王媛媛 记者殷骏)驾驶员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那么,这名死亡驾驶员是否该被认定为工伤?不久前,一起特殊的工伤行政确认案,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结案。2002年9月,本市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周某,受公司指派前往连云港送货。但他在驾车返程途中,却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死二伤。周某本人也在这次事故中丧生。经事发地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家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为此,劳动
仲裁部门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是否因工伤死亡进行认定。2003年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驾车执行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死亡为由,认定周某因工死亡属工伤。周某所在的运输公司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劳动厅维持了这一认定结论。为此,该运输公司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撤销周某为因工死亡的认定意见。据该公司诉称,周某在为单位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已触犯了刑律。《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据此,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职工由于犯罪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周某不应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司机在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如属于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就此案而言,死者周某虽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被认定为犯罪。因此,周某之死属工伤。该院据此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意见书。一审宣判后,该运输公司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不久前,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犯罪与否,法院说了算

  在二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周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有主要责任。周某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昨对记者说,未经法院审理并宣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表明,一个人是否该被确认有罪,取决于法院的审判。任何其他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都无权确认他人是否有罪。即使事实已表明其有罪,只要法院未作出判决,就不能在法律上确定其有罪。白下区法院一法官表示,周某在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虽被交警部门认定负有主要责任。但未经法院审理,运输公司就无权确认他有罪。因此,该公司以周某构成犯罪为由,认为他不是因工死亡的主张不成立。那么,周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否影响他的工伤性质?对此,这位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从国家、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劳动者在事故中有无责任,都应依法获得补偿。因此,本案中周某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排除犯罪等特定情形后,周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不影响其工伤认定。实习生王媛媛李金娥通讯员白法南京日报记者殷骏(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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