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追赶违章三轮车撞死行人 交警队最终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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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07 西部商报 | |||||||||
西部商报讯 (记者 赵利芳)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7年前发生的一起特殊交通事故以值勤交警所在单位赔偿受害人5万元而告终。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值勤交警拦截微货车追赶违章农用三轮车,不料引发一起交通事故:无辜行人魏某被农用三轮车挂倒后又被微货车撞伤后死亡。 意外:交警值勤追出人命
1997年9月24日早晨7时许,皋兰县西岔乡农民杨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违章行驶至城关区金昌路十字时,将值勤交警薛某挂倒后逃离,薛某遂挡乘由石某驾驶的微型客货车追赶。追至草场街小学门前时,农用三轮车将兰州新华印刷厂工人魏某挂倒,后面追赶的客货车避让不及,将魏某头部撞伤。 事故发生后,微货车没有停车救人,继续追赶农用三轮车,直至在庙滩子一带追上农用三轮车。而魏某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三轮车主成被告 1997年11月17日,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关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杨某违章行驶,逃避交管人员的检查,应负主要责任。石某应负次要责任。1998年7月15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魏某之父要求两事故责任人杨某、石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多元。同年10月6日,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上诉:交警队有责也应赔 但死者家属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当时,石某是按交警的意愿执行职务,作为交警的主管单位——交警大队也有承担赔偿的责任。1999年4月8日,魏父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结局:交警队赔付5万元 2003年10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确定薛某所在的交警大队赔偿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