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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十年前输血染丙肝告赢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39 南京报业网

  实习生 李立 金陵晚报 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余言

  【金陵晚报报道】10年前的一次手术输血,她感染上了丙肝,然而,因为医院的一时疏忽,当时即被确诊的她却在10年后才得知病情。于是,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3年6月,市民许丽芬在一次义诊中被告知患有丙肝,随后,她立刻想到了10年前的
一次输血事件。1993年2月,她因患慢性胆囊炎在南京市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在术前诊断中,她又被诊断出患有粒细胞血小板减少症、乙肝。两日后,许丽芬顺利地进行了手术,并在手术中输血400毫升。“医生说,丙肝一般是由输血引起,难道是那次手术有问题?”带着疑惑,许丽芬于2003年7月2日前往该医院复印病历,这时,她意外获知,医院早在1993年5月5日就已经查出她患有丙肝。

  许丽芬认为,她在术前血检中并未查出患有丙肝,而术后却被诊断为丙肝。很明显,医院用血有问题,导致她染上丙肝,后又没将实情及时告知她。对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2004年6月,许丽芬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认为,首先,原告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此外,当时输血是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医院当时也不具备检测血液的能力和条件,而且,血液并非由医院提供,所以,血液本身的致病因素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应由医院承担。

  雨花台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应承担对血液安全品质的注意义务及相应责任,被告对原告许丽芬因输血染上丙肝负有责任;损害后果发生后,被告未能及时告知,致使原告身体健康损害进一步扩大,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696.36元、营养费10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讼争事实发生于1993年,当时血液的提供采集很不规范,在血液提供缺乏相关鉴定确认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医院从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根本原则出发,更应承担对血液安全品质的注意义务及相应责任。

  在以往一些医患纠纷案件中,也出现过输血染丙肝的情形,但大多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患病与输血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致败诉。从医学角度看,丙肝的感染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医疗的基本规范,在输血前后均应作相应的血液化验,对此类化验结果,医院应当给予患者及时的知情权,并且对于相关的医疗档案应当保留合理的期限,在发生争议时,医院应当根据相关检测结果对于自己的免责提供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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