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气安全“八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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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19 今晚报 | |||||||||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燃气用户八不准,这些规定,不仅需要居民用户进行了解,而且需要依法执行。逾期不改正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之外,改正之前还可以停止供气,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同时,燃气部门人员有权依法提醒用户执行条例“八不准”规定,以保证供气安全。 第一,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二,不准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燃气; 第三,不准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开关公共阀门; 第四,不准擅自将居民用气改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 第五,不准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不准烧、砸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液; 第七,不准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 第八,不准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