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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三日游 游客落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19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游客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出发后却发现承办此次旅游的是另一家旅行社,原来,签合同的旅行社只是一个“中介”。此次行程中发生了翻车事故,由此出现了游客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两家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和妻子在2004年5月与本市某商务旅行社签订了五台山、阜平天桥瀑布群三日游协
议,支付了700余元旅游款,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当月28日晚10时许,刘某夫妇随团乘车出发。但是,旅游车上的导游称其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原来,签合同的某商务旅行社并非真正的承办者,承办此次旅行的是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不幸的是,5月29日凌晨发生了意外,当旅游车行至阜平县107国道一涵洞附近时突然掉下山涧,游客因此受伤。随即,受伤的人被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30日转到本市的医院。刘某夫妇双双受伤,刘某经过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刘某夫妇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等,刘某夫妇自行负担了许多费用。于是,刘某夫妇提起诉讼进行索赔,他们将某商务旅行社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列为第一、第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余元,并返还旅游费。

  法庭上,被告某商务旅行社辩称,二原告是与他们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旅游团是由第二被告承办的,他们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为某公司承揽客户。第二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称,他们确实是此次旅游的主办单位,第一被告为其招揽客人,他们按每位游客50元向第一被告返钱。但事故发生后,他们已经替二原告支付了前期费用,他们认为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应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是在第二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行程中受伤的,所以,对二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第二被告应予赔偿,并返还旅游费。第一被告某商务旅行社虽非旅游的实际承办人,但旅游合同是和其签订的,后其又擅自将二原告转给了第二被告,鉴于此,某商务旅行社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实各项费用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第二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并给付刘某残疾赔偿金3.2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返还二原告旅游费700余元;第一被告某商务旅行社对上述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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