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外嫁女”被村规取消选举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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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38 桂龙新闻网 | |||||||||
“我们为什么没有参选权?”7月18日,50多名土生土长婚后居住本村且具有本村户籍的“外嫁女”聚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村委会办公大楼前向村委会讨要选举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记者深入调查揭开秘密,原来,这是“村规”在作祟。 目击→50名“外嫁女”苦等选票
七月的南宁骄阳似火,酷浪袭人。 7月18日上午,上尧村50多名“外嫁女”头顶烈日,聚在村委会办公大楼前,苦苦等待一张选票。 当日上午11时许,记者赶到现场时已等待3个多小时的“外嫁女”马上躁动起来,她们纷纷向记者倒苦水。 一名梁姓“外嫁女”指着墙上的公告说:2005年7月11日,上尧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一号公告,剥夺了“外嫁女”的村民代表选举权。 记者定睛一瞧,只见公告上写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上尧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定于7月11日开始,选举日为8月3日。凡是得享受集体分配,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应积极投票选举。” 众多“外嫁女”对于这份公告不服,一名陈姓女士说:她出生在上尧村,与户籍是外地的丈夫结婚后,长期住在原地,她和两个女儿的户口都落在上尧。婚后,她一直没有享受到村民待遇,但在前三届选举村民代表时还有选举权,这届没有了。她向村委会领导提意见,得到的答复是:“这次选举不是剥夺你的选举权利,而是把你的选举权从上尧村转到你丈夫户籍地了。”陈女士对村委会的这种做法产生质疑。 据了解,上尧村地处城乡结合部,有3000余名村民,有50多名“外嫁女”没有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资格论证,她们大部分是1990年至2004年5月结婚的。而且一直在上尧村居住生活,户口也没有迁出。他们想不明白:“村委有何权利剥夺她们的选举权?” 村委→取消选举资格是按“村规”执行 上尧村委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告是通过第三届村民代表推选后才发出的,没有一点造假的行为。对于50多名已婚妇女的选举权问题,是按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规定执行的。 “外嫁女”为什么没有享受村民待遇?村委会一领导说,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上届村委会1990年制定的一个“规定”一直沿用到去年5月28日。 原来,1990年3月27日,上尧村委会出台《女子结婚后一些问题的暂行规定》,本村女子结婚对象属农业人口的,应将户口迁出本村,如不迁出的从结婚之日起,不得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和承包责任地。 这位负责人称,因“外嫁女”没有享受村民待遇,更没有得到集体收益分配,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村规”取消她们在上尧村的选举资格。据了解,2004年5月28日,上尧村根据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南府办发2003150号)文件精神,重新制定《上尧村关于村民享受村民待遇暂行规定》,新规定称,本村女子登记结婚,不管她们是嫁给非农业人口或嫁给农业人口,只要户口在本村,并能履行村民义务的,服从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都与男子一样享受村民待遇。 据悉,1990年3月27日前和2004年5月28日后出嫁的女子都有选举资格。然而,1990年3月27日到2004年5月28日之间出嫁的妇女,没有选举资格。 如何解决50多名“外嫁女”的选举权问题?上尧村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解决办法。 律师→村民选举权不容剥夺 “外嫁女”没有享受村民待遇,自然就没有选举权?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金狮律师事务所吴重仁律师认为,“外嫁女”应当享有选举权,这是不容置疑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也有同样规定)。但是,应该怎样才能真正保障村民的这一权利,目前还没有更具体的法律规定。 应该说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我国广大农村最伟大的民主实践,这一工作一直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规范的,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实体法,难以像一部程序法那样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具体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对选举村民委员会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只有6条500多字,可操作性不强。村民自治实践迫切需要一部程序明确、细化、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选举法。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吴志刚 宋明航 李二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