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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公积金被单位从个人账户里划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3:58 法制晚报

  北京出现百万公积金被单位以“多缴”名义从个人账户里划走的情况

  个人公积金单位可以随便动?

  提起公积金纠纷,人们常听到的故事情节是企业欠缴或者是不缴。但是因为多缴而引发纠纷,无疑在偌大的京城还是件新鲜事。

  北京瑞普电子集团的黄建新、赵佩阁、吴宣荣、刘忆白等22名职工102万元公积金被单位以“多缴”名义从公积金个人账户里划走,而事先没有经过职工许可。前不久,出现在北京的一起公积金“多缴”纠纷提醒着人们,现行的公积金制度虽然为广大职工获得住房提供了巨大保障,但同时在一些方面也需要改进。

  职工说法 已入账的公积金没了

  根据公开的资料,1995年9月13日,原北京可控硅元件厂(下称可控硅厂)与瑞普经济发展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瑞普电子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合并组成北京瑞普联合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协议》。

  后来,可控硅厂因为国家占地,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偿款。该厂决定决定拿出少部分钱来补缴1992年到2001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原可控硅厂副厂长刘忆白告诉记者,当时厂里决定根据工龄长短对22个当时尚在可控硅厂领工资的职工每人补缴4 万元到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02万元。2003年12月初,补缴的公积金打进了每个人的公积金个人账户。

  2004年1月,所有原可控硅厂的职工成为了北京瑞普电子集团(后称瑞普集团)的员工。

  今年4月11日,22名职工户头上2003年补缴的数万元公积金以“支取”的名义被瑞普集团划走。

  原可控硅厂职工赵佩阁告诉记者,单位在进行此操作时并未通知他们。

  单位说法 集团要追回公积金

  据赵佩阁称,今年6月份,瑞普集团才向22名职工发出一份告知书,称:“2003年底,原北京市可控硅元件厂动用企业拆迁资金以‘补建住房公积金’为由对包括你在内的22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未按相关规定的缴存。依据上述事实,2004年4月8日,集团职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做出决议:责成集团行政采取必要措施追回可控硅厂‘多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流失的集体财产。”

  同时表示:“现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规定,即对22名职工1992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按当其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予以保留,将2003年底‘补建’而一次性缴存超过应缴存的部分连同其利息退还企业。”

  瑞普回应 补缴公积金有些不合理

  昨天记者拨通了瑞普电子集团党委书记于萍的电话。于萍告诉记者,之所以将22个职工补缴的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是因为当时补缴的这笔公积金存在补缴人数不合理、上缴公积金超标准、未经严格审查等原因。

  当记者询问22个职工补缴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的政策依据时,于萍表示她并不是具体经办人,但肯定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至于是否提前通知过职工本人,她也表示自己不太清楚。

  部门说法 多缴标准不应超过10%年工资

  2005年3月2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给朝阳公积金管理部出具的一份“关于北京瑞普集团申请通过主动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批复”中,提到“你部报来《关于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的请示》已收悉,同意按照国家规定将北京瑞普集团为职工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划回单位账户。”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瑞普集团划回公积金的重要依据。

  “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到底是个什么样的规定,有多大权限?

  7月12日下午,记者随黄建新、赵佩阁、吴宣荣、刘忆白来到了朝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面接待的是该管理部主任纪秀星,他对职工们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对于瑞普电子集团依据的“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纪秀星表示,这只是财务操作的一种申请方式,不是规定,也不是政策。

  至于多缴的标准,他表示原则上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工资的8%到10%,但以前补缴的实际操作中一般很少审查;而谈到划回公积金该不该通知职工本人,他坦言,严格地讲是应该事先通知本人的,并且应经过本人签字。

  链接·上海

  职工不签字不能动公积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操作办法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凡属重复账户、多缴错缴及农业户口职工错缴等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错缴更正业务。

  其中对“多缴错缴”的规定是:因单位未及时或错误地为职工办理转移、封存或者重复补缴等原因导致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需纠正的,可以申请办理错缴更正业务。但同时强调,“单位办理错缴更正业务,应事先告知有关职工,并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提供职工身份证。单位代办的,另需提供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专家说法

  法学家李曙光 法院不应回避此类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家李曙光以前曾经关注过北京瑞普电子集团和原北京市可控硅元件厂的合并案。

  李曙光同时指出,解决问题的根本的做法并不是去完善法律,而是应该加强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赵路兴 不能简单归咎于管理部门

  “个人的公积金应该属于个人,按照规定单位是没有权利划走的。”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研究处副处长赵路兴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

  不过他也强调,这件事情不能简单归咎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是一个相对重大的事情,既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后能做出这么一个决定,那肯定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说了算的,一定是有它的依据。也可能是因为企业的兼并让公积金的补缴变得复杂,或者是一些做法不够完善。”

  北京劳动律师网站站长刘昊斌 处理不当易引发信任危机

  “这件事情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任危机。”北京劳动律师网站站长刘昊斌有着这样的担忧。

  制度探究

  采访时记者发现,很多人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疑惑。

  疑惑一 单位可否动用个人公积金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就已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在各地的操作中,个别单位以错缴、多缴等理由动用所属员工的公积金账户。

  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斌指出,虽然在公积金提取的流程上,国务院有相关规定,但却对单位能否提取、怎样提取等情况没有做详细规定。

  记者发现,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个人是没有权力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大厅去办理本人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必须把有关材料交给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出面去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咨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而言,他们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完手续,但常因单位经办人太忙而导致拖延。

  疑惑二 内部规定究竟有多大权力

  采访中记者发现,国家关于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并不少,比如有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等。但是,各地目前的公积金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在具体操作中大都沿用一些单位内部的规定以及约定俗成的做法。而在北京,除了条目繁多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手册》,还有一些没有列入手册的规定,比如在本次“多缴”风波中引发争议的“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支取”。

  那么,遇到问题和纠纷后,内部的做法到底有多大的合法性?如果诉诸法律程序,是否会被法律机关采信?而这些问题答案的不明确,势必会给身陷纠纷的当事人带来困扰。专家指出,内部规定完全可以规范化,并上升至可作为呈堂佐证的有效依据。

  本版撰文/张薇

  住房公积金提取步骤

  1.带齐材料就可以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

  2.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面附上有关支取证明材料。

  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支取,支取时既可以通过单位也可以自己办理。

  提示1:备齐证明

  如果你是第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准备以下东西: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 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你不是主购房人的话),以后提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提示2:转卡提取

  在支取公积金时,不能直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现金,而是需要以转卡或转账的方式提取。现在主要的提取方式都是转卡方式,即银行可以直接将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提示3:支取公积金卡的种类

  以下是可以办理公积金支取的银行和相应的卡型: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银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等。

  提示4:已婚人士有不同规定

  如果你是已婚人士,而自己又不是主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就需要提供对方的公积金支取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最多只能支取总房款(大修费用等)的50%。

  几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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