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楼,自用时间“有得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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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纳税人对时间界定有异议可出具证明文件交有关部门核实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媛媛报道: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自用”的时间如何界定?广州市地税局昨天明确表示,对于房屋“自用”起始时间的确定,除了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外,如果纳税人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还可在税款缴纳前
购房后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或者购置了宅基地房屋而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等,是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一直都存在的问题。自6月1日房地产税收新政实施后,这类业主欲进行二手房交易,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自用时间认定标准统一为“以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将会损害部分纳税人的利益。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在广泛收集各界人士对于二手房交易新政的反响与意见后,对有关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作出了上述补充明确。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在核实纳税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时,将会区别下列三种情况确定房屋自用时间:一是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二是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三是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广州市地税局还规定: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时间“孰先”的原则处理。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