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归途溺水身亡 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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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7:3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7月21日消息(记者杨静通讯员梁宗)林先生和妻子周某邀请木匠陆某上门修理家具,当晚陆某酒后独自骑车回家,岂料途中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林、周夫妇告到法院,要求他俩对陆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陆某家属要求林、周夫妇赔偿4.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30日,家住上海市崇明县的林先生和妻子周某从木匠陆某处购买了一张桌子
事发后,死者家属曾向崇明县港沿镇司法办公室请求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为此,死者的老母、妻子等5名家属将林、周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林、周夫妇赔偿丧葬费、工伤死亡补助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4万余元。 案件经一审后,法院认定5名原告要求林、周二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5原告不服,遂上诉于上海市二中院。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即陆某与林、周夫妇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以及周夫妇对陆某之死是否存有过错这两个方面,二审法院认为:陆某系木匠,其本人为林、周修理桌子,不是单纯是提供劳务,而是通过劳务提交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且陆某是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工作,他与林、周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因此陆与林、周之间建立的应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本案中陆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之后所发生的损害,林、周二人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陆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之后,在林家吃饭饮酒,是自愿行为,林、周未曾强迫他喝酒,也不负有通知其家属的法定义务。林、周在陆离开后致电陆的家属,完全出于善意,而不存在迟延通知的过错。陆在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死者家属要求林、周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安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