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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登记难成真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1:53 时代商报

  一房多卖”纠纷话题火热,律师根据物权法草案解答

  本报物权法草案解读系列报道刊发以来,引起读者热烈关注,纷纷来电咨询。近来,有关房屋买卖中的问题比较集中,例如“一房多卖”引发的纠纷等。对此,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杨功涵律师进行了解答,他介绍,如果你买了一套商品房,交钱后却没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那你可得小心了———除非你前去登记,否则你就不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
人。

  买完房子赶快登记

  家住沈河区的王女士多年前花十万元买下一套商品房,入住近5年后的一天,一位手持该房房产证的陌生人上门要求她腾出房屋。原来,开发商在给王女士办房产证时,将所有商品房的产权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售房时签的只是预售合约,然后以种种借口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开发商又“一房二卖”,把这套已售出的房子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杨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草案的有关条款,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王女士难以讨回房子的所有权。法律,只承认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才是该不动产的真正主人。

  “一房多卖”怎么解决

  “去年,我在铁西区购买一处房屋,并交了部分定金,但房主又私自把房子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手续,那我交的定金就白交了吗?

  律师解答:产权的变更登记与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冲突。物权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买卖双方在出让房屋或交纳定金时,必须要立书面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有书面证据作为法律依据,一旦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业主代表大会有权换物业

  铁西区某小区的张先生告诉记者,房子刚入住不久,可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过应尽的责任。

  律师解答:草案的15条对业主的权利进行详细规定,为业主维权提供了很强的指导作用。其中,对小区业委会能否代表业主打官司这一外界争议很大的焦点,草案并没有给出答案,而是规定,业主大会代表业主行使诉权。

  杨律师介绍,草案规定,物业如果对小区疏于管理,业主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对此加以约束,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方履行责任或更换物业。

  时代商报记者秦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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