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见死不救案审结 被告无罪原告大闹法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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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3:41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去年12月8日清晨,詹翀傲与称为师傅的柳杰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翀傲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就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杰,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翀傲最终仍溺水身亡。 昨(21)日,这起曾经轰动四川,在全国范围内也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在崇州市法院开庭宣判,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而被告则在数分钟之内消失得无影无踪。 开庭前 原告很有信心被告迟迟未见 昨日上午9时20分,细雨濛濛,崇州市法院的审判法庭外三三两两地站着前来旁听此案的当地群众。9时55分左右,原告詹少林(詹翀傲父亲)一家出现在法院门口,徐新玉(詹翀傲母亲)的脸色看起来比3个月前好了许多,而詹少林则满脸严肃,少言寡语。 看到记者,徐新玉抑止不住地哽咽起来:“我好想翀傲……4月23日是他生日,我买了个大蛋糕,还做了他喜欢的菜到他坟上……”她紧紧拉着记者的手说,这3个月来自己几乎每天晚上都失眠,睡不着的时候就会想到儿子的孝顺、成长的点点滴滴,失去独子,全家“整个天都塌了”。抽泣让她无法完整地说完一句话,泪眼婆娑的徐新玉表示,一家人对宣判结果都很有信心,但万一结果不好,他们就上诉,直到胜诉为止。 眼见旁听的群众越来越多,被告柳杰却一直迟迟没有出现。 开庭中 原告直盯被告被告低头不语 10时25分,审判庭内已经座无虚席,闻讯赶来的旁听群众一直排到了审判庭门外的走廊上。10时40分左右,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依次进门,身后紧跟着此案的被告柳杰。 随着审判长李咏手中的法槌落下,全场一片肃静。徐新玉双眼一眨不眨地直直盯着对面的柳杰,听着判决书的内容,不时紧张地用手紧紧捂住嘴,眼中闪动的泪光一直没有停过。 身材瘦削的柳杰身着一件白色衬衣坐在被告席上,整个宣判过程,他一直低着头。当审判长宣读到询问笔录时,柳杰的呼吸显得有些急促,却始终一言不发。 据4月6日原告向记者出示的城西派出所对柳杰及在场其他证人的询问笔录显示,去年12月9日,柳杰在公安机关对他进行的两次询问中,说法大相径庭。第一次,柳矢口否认认识死者詹翀傲,并且否认自己当时就在事发现场。第二次询问,柳的回答却出现了180度大转变,他不仅承认自己当时就在事发现场,并且描述的现场情况和其他在场证人所说的一致。对于自己在第一次询问中说谎的原因,柳称:“我想我不晓得就算了,不想找麻烦。” 在昨日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询问柳杰的笔录,并对被告柳杰到达现场看见有人落水后,未呼救也未前去对落水者施救,眼见救人者未将落水者救起,便以回去通知詹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等事实予以了确认。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二原告之子詹翀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看见死者落水后表现出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开庭后 原告大闹法庭被告无影无踪 11时10分许,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再次落下,宣判结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审判长话音未落,徐新玉猛地拍桌而起:“上诉!上定了!”撕心裂肺的喊声响彻整个审判庭,她随后拿出儿子的遗照,哭得近乎昏死。詹少林表示,将先上诉到中院,中院不行就到高院,“就是省吃俭用,把钱花完,我们也要给儿子讨个公道!”詹家亲戚情绪非常激动,“嘭、嘭”地用力敲打隔壁办公室的房门,大喊不公平,现场一度十分混乱。 被告柳杰趁乱一路小跑到法院门口,跳上一辆三轮车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从去年12月8日到现在,我们总共就见了他(柳杰)两次,而且全都是在法庭上。”徐新玉说,事情发生后柳杰从未到她家看过,更别说承担责任,“这明显是在逃避。我们要上诉到底!” 仍不愿散去的旁听群众多数对判决表示不能理解,“不合理,因为他不救人导致人家淹死了,还不承担赔偿!”、“他说他不会游泳,但有渔具嘛,他又说来不及拿,来不及拿你也可以呼救嘛,他又连呼救都不愿意!这咋说得清楚!” 连线法官 我们只能执行法律 崇州市法院民庭审判长高咏称,广大老百姓都非常痛恨见死不救,但法律没有规定这种义务,而作为执法者,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只能执行法律”。 高咏认为,法律是反映大众意志的,对于见死不救这种行为,目前的法律可能确实存在漏洞,但应该运用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在本案中,原告要求经济赔偿是不合理的,在法律上找不到明文规定。被告最多是受到社会的谴责。” 新闻纵深 惩罚“见死不救”立法还有多远 “见死不救”,这个如今被人们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带着强烈道德谴责的意味。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而面对见死不救,是应该重建道德,还是应该诉诸法律?见死不救会不会推动整个法制的进程?记者昨(21)日采访了几位专业人士,虽然他们说法不一,但是都提到,现行法律对“见死不救”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漏洞。 不具备立法条件 川大法学院王建平教授:现在对见死不救立法的话“可能有点问题”,目前条件还不具备,怎样设定救助的义务比较困难。如果要把道德谴责转变为法律责任,要求显得太高了。 王教授称,要把某种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来对待,要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他有施救的义务;第二,要有实施作为的条件;第三,由于没有实施这个行为,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为有一些义务在前,所以有了事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但在该案中,被告对死者不存在特定的义务。“特定义务在前,普通义务在后。”王教授一再强调,一定要将这两种义务分开对待。 漏洞肯定是有的 刑法专家魏东:“见死不救这种情况现在还找不到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来对它进行约束。”魏东说,现行法律中,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漏洞肯定是有的”。遇到这种情况,现在最多从道德上对其进行谴责,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判定他有过错。” 建议立法保障权益 被告柳杰的代理律师王光华:柳当时到底该不该去救詹翀傲,将来在法律上肯定会有一个交待,现在见义勇为的情况,有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我呼吁国家立个法,让那些见义勇为英雄的合法权益有个保障”。王光华称,把这个案情抛开,自己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也可以立个法,“但主要是万一去救了以后自己发生了危险的一个补偿问题。现在对于见死不救的人,无非是道德上受到谴责……” 新闻声音 谴责见死不救的冷漠 詹少林和徐新玉称,起诉柳杰就是要谴责他见死不救的冷漠。“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在翀傲生死攸关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最能帮助他的人、他的师傅,竟没有向他伸手。我们起诉柳杰的目的就是要谴责他这种见死不救的冷漠。”詹少林夫妇说,如果输了这场官司,那么在痛失爱子的基础上更增加了心中的痛苦,“现在不是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吗?为了惩戒冷漠、弘扬正气、推动法制进程和社会进步,明知法律没有明确的条例,我们还是要试一试,因为法律是代表人民意志的。” “提出的3万元赔偿是象征性的,我们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要他(柳杰)站出来。”詹少林夫妇称:“他钻法律的空子,认为法律对他没有办法。这是我们坚持不调解的原因。” 4月6日,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柳杰的代理律师王光华。对于第二次开庭的结果,王说:“如果我们败诉,那就要看法院的判决有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只要有,那败诉了我们就服判嘛……但现在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至于该不该判柳杰赔偿,王光华不愿回答。 新闻链接 人大代表建议增设“见死不救罪”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还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而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可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献身程度、事情发生时的危急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有效后果等来决定。 但也有人认为,不宜专门设立“见死不救罪”。因为作为特定人员如果见死不救,按照现有法律也可追究其渎职或者不作为的责任;作为非特定人员,“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对一般人员而言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从而混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限。方浩宇向明早报记者覃丹摄影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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